2025-12-24 23:32:02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近期公布的刑事判決書顯示,原東方某公司研究所分析師鄒某、程某非法收受23萬元財物,為利通電子“量身定制”研報,增加其市場關注度,分別獲刑十個月和八個月,均緩刑一年,各處罰金十萬元。此案揭露了研報背后的利益鏈,引發市場對券商研報獨立性的反思,為證券研究行業及從業人員敲響警鐘。
每經記者|陳晨 每經編輯|彭水萍
近期,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則刑事判決書顯示,原東方某有限公司研究所電子行業首席分析師鄒某與電新行業高級分析師程某,因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特定上市公司撰寫研報,雙雙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經查,兩人于2023年接受請托,利用首席分析師的行業影響力,為江蘇利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通電子)“量身定制”研究報告,意圖增加該公司股票的市場關注度。該起交易涉案金額共計人民幣23萬元,其中鄒某分得18萬元,程某分得5萬元。案發后,程某主動投案,兩人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最終,法院一審判處鄒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判處程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同時,各處罰金十萬元。這起案件不僅揭露了研報產出背后的利益鏈條,也引發了市場對券商研報獨立性與中立性的深刻反思。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近期公布的這份判決書,將證券研究行業的一樁交易曝光在陽光下。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鄒某,出生于1988年,博士研究生文化;被告人程某,1987年出生,碩士研究生文化。二人此前分別擔任東方某有限公司研究所的電子行業首席分析師和電新行業高級分析師。
這起案件的導火索是2023年4月的一次“金錢請托”。據法院審理查明,鄒某與程某接受了宋某甲(另案處理)的請托,核心內容是利用鄒某作為電子行業首席分析師的職務便利與行業影響力,為利通電子撰寫研究報告。雙方商定通過研報增加利通電子在二級市場的關注度。作為回報,兩人收受了共計23萬元的現金“好處費”。
記者調查發現,這一非法勾當的落地時間與公開市場信息驚人吻合。2023年4月25日晚間,利通電子發布2022年年度報告。僅僅兩天后的4月27日,市場上便出現了一篇關于利通電子的點評報告,該報告的券商背景和作者信息均指向本案被告。該報告將利通電子定位為“首次覆蓋”,并給出了“增持”的投資建議。
東方財富Choice顯示,利通電子自2018年12月上市以來,長期處于券商研報覆蓋的“盲區”,鮮有機構為其發布研報。這份由“付費寫手”操刀的報告,或成其上市多年來的首份正式覆蓋報告。
令市場疑慮的是,2023年1月利通電子曾發布董監高減持計劃,而就在上述“增持”研報發布后的2023年5月起,該公司接連發布減持進展,研報發布與高管減持的時間窗口高度接近。此外,證監會曾于2021年7月通報過利通電子等股票的價格操縱案調查進展,這些背景信息使得這份“定制研報”的動機更顯復雜。
在這一非法利益鏈條中,兩名分析師分工明確。鄒某利用其電子行業首席分析師的影響力和職務便利,負責組織研報的具體撰寫工作,確保報告能夠以專業機構的名義公開發布,從而實現請托人“增加市場關注度”的目標。而程某則扮演了關鍵的“中間人”角色,負責與請托方進行聯絡,并充當現金好處費的轉送員。
在利益分配上,雙方也進行了明確劃分。在總額23萬元的賄賂款中,鄒某實際收受了宋某甲提供的18萬元,而負責聯絡的程某則從中收取了5萬元。法院認為,兩人作為證券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且數額較大,其行為已完全契合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法定要件。
案件的破獲過程極具戲劇性。2024年12月,隨著監管與法律威懾的增強,程某率先選擇向公安機關主動投案。2025年1月13日,公安機關分別在住所和辦公地點將鄒某、程某傳喚到案。到案后,兩人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在最終量刑上,法院充分考量了案件的細節。法院指出,鄒某具有坦白情節,而程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均可從輕處罰、從寬處理。同時,由于相關贓款已被凍結,且辯護人請求宣告緩刑的意見得到了采納。最終,法院對兩名分析師分別判處十個月及八個月的有期徒刑,并均宣告一年緩刑,各處罰金十萬元。
這起案件的宣判,不僅標志著兩名分析師職業生涯的終結,也為證券研究行業敲響了警鐘。作為資本市場的“守門人”,分析師的客觀中立是市場基石,而當研報淪為利益交換的籌碼,不僅是個人職業生涯的毀滅,更是對行業公信力的巨大傷害。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VCG41N1411911769
如需轉載請與《每日經濟新聞》報社聯系。
未經《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授權,嚴禁轉載或鏡像,違者必究。
讀者熱線:4008890008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