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07 23:08:22
12月5日,證監會就《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公開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旨在增強法治供給、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條例》意見稿涵蓋完善治理、強化信披監管、規范并購重組、加強投資者保護、打擊違法違規五大內容,通過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等優化內部監督,全鏈條防治財務造假,明確市值管理、分紅、回購及退市保護,規范并購重組。
每經記者|李娜 每經編輯|彭水萍
12月5日,證監會就《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公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公開征求意見。市場普遍認為,上述征求意見稿意味著我國資本市場將迎來首部專門的上市公司監管行政法規。《條例》意見稿的出臺也是旨在增強基礎法治供給、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條例》意見稿共八章、七十四條,主要涵蓋以下五大核心內容:完善上市公司治理要求;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監管,重點打擊防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財務造假”;規范并購重組行為,支持產業整合升級和企業轉型;加強投資者保護,明確主動退市中投資者保護安排;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其中,部分公司治理相關的新規也引發了關注。例如,第九條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必須設置審計委員會,其成員不得擔任高級管理人員,過半數需為獨立董事,且召集人須為獨立董事中的會計專業人士。委員會將全面承接《公司法》規定的監事會職權,同時負責審核財務信息披露、監督內外部審計及內部控制等關鍵事項。
緊接著的第十條規定,獨立董事占董事會成員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含一名會計專業人士。獨立董事需對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潛在重大利益沖突事項進行監督,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
有券商投行人士指出,上述制度設計體現了監管部門優化內部監督機制的清晰思路。審計委員會的機構設置與獨立董事的人員保障緊密銜接、雙重發力,旨在從組織架構與權責分配的根源上,構建權責對等、制衡有效的現代化公司治理體系。
面對財務造假問題,《條例》意見稿確立了“防治結合、全程管控”的思路,構建起源頭防控、過程監測與事后追責有機銜接的全鏈條機制。
在內部監督層面,《條例》意見稿強化審計委員會的職責,規定上市公司披露定期報告時,應當將財務會計報告提請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后,提交董事會審議。同時,建立造假收益追回機制,明確上市公司基于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向股東分配利潤或者向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薪酬、授予股權期權的,董事會應當收回負有責任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獲得的超出部分利潤,以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多領取的薪酬和多獲授的股權、期權等。
在外部生態方面,《條例》意見稿明確規定上市公司關聯方、客戶、供應商及服務機構等不得協助編制虛假財報,違者將被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至1000萬元罰款。對于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的行為,最高可處業務收入五倍罰款,無收入或收入不足50萬元的,罰款額達50萬元至250萬元,情節嚴重者將被暫停或禁止從事證券服務業務。
在事后追責方面,明確規定對違法違規行為可以采取責令改正、責令暫停或者停止并購重組等監管措施。對占用擔保、配合造假等行為設置專門罰則。比如,對導致股票終止上市的違法違規行為將從重處罰,對上市公司嚴重財務舞弊的相關責任人,罰款將按違法次數累計計算。
前述投行人士認為,在財務造假防治方面,《條例》意見稿展現出全鏈條防治的系統性監管思路。它通過強化審計委員會的源頭審核職責,以及對第三方“合謀”的嚴厲處罰,建立造假收益追回機制,旨在全面抬高違法成本、瓦解造假生態。
在本次發布的《條例》意見稿中,監管層對市值管理、現金分紅、股份回購等作出了明確要求,推動上市公司提升投資價值、增強回報投資者意識。同時,還明確了主動退市中投資者保護安排,以防范上市公司規避退市、利用破產重整損害投資者利益。
具體來看,《條例》意見稿明確上市公司需在章程中確立現金股利相對于股票股利的優先分配地位,結合發展階段、盈利水平、債務償還能力等制定合理穩定的現金股利分配政策。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可在一年內進行多次現金分紅,分配利潤需以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可供分配利潤為依據,中期分紅還需要合理考慮當期利潤情況,不得違反相關規定。
股份回購與退市保護機制方面,上市公司需在章程或內部制度中明確股份回購的條件、程序及決策機構,觸發回購條件時董事會需及時制定方案。上市公司主動申請退市的,需提供現金選擇權等異議股東保護措施,股東對退市決議持異議的,可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這種多維度、可操作的制度安排,構建了長效保護機制,其核心價值在于將抽象的保護轉化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董監高的具體法定義務與行為規范。”前述券商投行人士進一步表示。
此外,本次發布的《條例》意見稿還從多方面規范了并購重組行為。首先是規范上市公司收購行為,進一步細化《證券法》關于收購的規定,明確收購的定義、收購人的資格、權益變動披露標準等,減少市場爭議、穩定市場預期。其次,規范重大資產重組行為,明確重大資產重組的定義、要求、程序以及監管機制;規范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獨立上市的行為。最后,則是規范財務顧問業務。規定財務顧問的聘請、職責和獨立性要求,發揮財務顧問在上市公司并購重組領域的“把關”作用。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VCG41N12532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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