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19 19:55:53
每經記者|任飛 每經編輯|趙云
11月19日,上交所修訂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指數基金(2025年11月修訂)》。相較此前發布的版本,這一版在細則上突出流程精簡,取消前置環節,銜接發售實際,而一些核心準入標準并無明顯改動。
業內人士分析指出,這或將進一步激發基金管理人開發指數的意愿,監管也進一步順應指數產品快速募集、高效上市的特點,助力中國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
此前,交易所關于基金管理人開發指數基金的指引已經迭代多個版本,本次新推行的方案在2023年版本上又做了相關的改進。在業內人士看來,此次對監管流程的精簡最值得關注,也符合政策要求。
對比此前監管要求,新版指引最顯著的變化是重構了指數基金上市前的材料提交邏輯,將“事前審核”調整為“事中銜接”。2023版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向證監會申請募集注冊前,需先向上交所申請出具無異議函,而2025版直接取消該前置環節,改為在基金發售前提交相關材料。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證監會近日優化ETF注冊及上市審核流程,取消了ETF注冊環節提交證券交易所無異議函的要求,滬深交易所已相應修改了自律規則。有分析指出,通過簡化ETF產品的注冊、發行、上市流程安排,能夠降低行業機構負擔,釋放市場活力。
1、材料提交節點從“證監會注冊前”變為“基金發售前”,與基金“注冊-發售-上市”的實際運作流程高度契合,減少環節重疊。
2、新增“證監會準予注冊的批復”“標的指數與注冊時的一致性說明”等材料,刪除重復的“標的指數編制方案”,強化材料與發售環節的關聯性。
3、審核結果從“出具無異議函”明確為“辦理發售業務”,監管導向從“前置許可”轉向“合規確認”,提升流程效率。
而對于指數基金的核心準入標準,本次新版內容未作調整。特別是針對不同類型指數的量化要求,完全延續2023版規定,為行業提供穩定的預期。
1、成份證券數量不低于30只、單一成份股權重不超過15%、前5大成份股權重合計不超過60%等量化指標保持不變,僅對國家戰略類指數保留發布時間的例外規定。
2、明確其“選樣范圍不限于特定行業或主題”的屬性,單一成份股權重原則上不超過30%的要求未作調整。
3、利率債指數基金豁免非寬基指數的相關要求,普通債券指數基金需符合成份數量、權重等核心條件,規則延續性確保債券指數基金發展的穩定性。
總體來看,前置環節的取消減少了制度性交易成本,材料清單的優化降低了重復報送負擔,有助于基金管理人更高效地推進產品開發,特別是為符合國家戰略的指數基金提供更便捷的落地通道。
有分析指出,新增的“市場影響評估”要求與風險管理規則銜接,從源頭防范集中度風險和流動性風險,配合穩定的核心準入標準,既能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又能維護市場平穩運行。
本次新規,上交所繼續在此前基礎上,對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和上市開放式基金的開發進行規則指引。細分來看,包括股票指數型基金和債券指數型基金,具體落實細則有所差異。
有關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的適應性要求備受關注。在業內人士看來,新版指引的修訂雖未針對ETF單獨設條,卻通過流程優化與風控強化,為ETF發展精準賦能,同時明確了ETF管理人的實操重點。
11月19日,華南某中大型公募基金內部人士在同《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交流時表示,目前國內的被動型產品發展速度很快,其中又以可上市交易的ETF為主。“可以發現基金公司不僅在布局寬基指數,行業窄基也越來越成為市場的剛需,在此背景下,交易所做好把關人的角色至關重要。”
該人士指出,盡管大部分細則與前次指引無異,但新版更能體現相關指數快速募集、高效上市的特點,而監管在其中的重要性毋庸置疑。此外,現有的指數編制機構的創新指數編制效率和數量依然有待提高,讓基金公司發揮主動性,能進一步豐富市場相關指數產品,加快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進程。
Wind統計顯示,目前國內全部上市的ETF總規模達到5.69萬億,上交所共有783只,規模達到4.07萬億,較年初增加1.34萬億;深交所共有574只,規模達到1.62萬億,較年初增加0.62萬億。
此外,截至今年三季度末,非ETF的股票型指數基金的規模達到0.99萬億,而非ETF的債券型指數基金規模達到2.22萬億。本次上交所同時介紹說,基金管理人申請開發債券指數基金,其標的指數應當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要求,利率債(含國債、地方政府債、政策性金融債)指數基金不適用前述要求。
前述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要求為:
(一)標的指數的成份證券數量不低于30只
(二)標的指數的單一成份證券權重不超過15%且前5大成份證券權重合計占比不超過60%
(三)標的指數發布時間不短于3個月,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符合國家戰略和產業政策的指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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