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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火氣回歸!深圳:不再全面禁止“路邊攤”,店家也能“外擺”了

每日經濟新聞 2023-05-04 13:11:22

每經編輯 黃勝    

深圳的“煙火氣”要回來了!

新修訂的《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近日經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擬于今年9月1日起實施,修訂后的條例允許街道辦根據方便群眾、布局合理、監管有序的原則劃定攤販經營場所。

截止發稿,話題“深圳不再全面禁止路邊攤”已登上每經熱榜第四位。


街道辦可劃定攤販經營場所

“路邊攤”曾經是城市的一道“民生風景”,不僅物美價廉,受市民歡迎,而且解決了部分人的就業、增收問題,也讓城市充滿煙火氣。但是,因占道經營影響交通、亂扔垃圾破壞環境衛生等問題,為了“還路于民”,“路邊攤”一度被取締。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VCG111393919645

據深圳特區報5月4日消息,新修訂的《條例》在原《條例》“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兩側、人行天橋、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品、擺攤設點、銷售商品”的基礎上,增加“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方便群眾、布局合理、監管有序的原則劃定攤販經營場所”的例外規定,以兼顧居民日常生活需求和城市整體市容美觀有序。

另外,為了優化營商環境,滿足市民需求,新修訂的《條例》改變對超門窗擺賣經營“一刀切”管理的模式,規定商場、門店超出門、窗外墻擺賣、經營的,應當符合規范。為店家“外擺”開了一道“口子”。

當然,“路邊攤”也不是一松了之。

《條例》規定,攤販經營場所具體劃定辦法由區人民政府會同市城管和綜合執法等部門制定。在劃定位置之外設擺攤且拒不改正的,由市、區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按照占地面積處每平方米一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沒收擺賣的物品和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

《條例》授權市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另外制定“外擺”相關規范。違反規定超門店擺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沒收違法擺賣、經營的物品和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VCG111393919645

蘭州市進一步規范外擺經營 增添城市煙火氣

據蘭州發布5月2日消息,《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外擺經營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試行)》)近日印發并施行,有效期1年。《意見(試行)》提出,蘭州市將完善城市商業布局,規范外擺經營管理和個人設攤行為,增加“城市煙火氣息”,形成以基本商業服務為主體、設攤經營為補充的服務格局。

《意見(試行)》提出,根據商業服務網點布局和市民實際需求,形成以基本商業服務為主體、設攤經營為補充的服務格局,適應市民群眾對高品質、便利化生活的追求。全市行政區域采取差別化管理模式,劃定嚴禁區域、控制區域、開放區域。嚴禁區域內不得開展外擺經營活動,具體范圍包括黨政機關、中小學校周邊、醫院、交通樞紐、重大活動場所100米范圍內以及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區域。控制區域為縣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選定的符合設置條件的沿街門店,早市、夜市、早餐攤點、應季自產自銷瓜果蔬菜臨時攤點等。開放區域主要包括特色街區、商圈及商業步行街區。

《意見(試行)》明確,規范個人設攤行為。個人可以在縣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指定的區域參與外擺經營活動。食品攤販和街頭藝人應具備相應的資質,符合條件的個人可以向早市、夜市等運營主體提出申請。開放區內攤位設置應符合城市管理有關規定,保障人行通行空間,不得擅自占用綠地、城市道路、道路停車泊位和非機動車停放區域,不得破壞行道樹及其附屬設施,不得影響交通設施,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城市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建(構)筑物內的經營者不得擅自超出門窗和外墻經營,嚴格遵守“門前三包”的規定。以外擺位等形式超出門窗經營的設攤經營活動,不得在店外進行食品加工、亂堆雜物,桌椅、遮陽棚等設施應擺放整齊。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深圳特區報、蘭州發布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VCG111393919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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