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4-06-21 15:53:48
為保障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條例》專章規定了抽查、舉報、督查、約談等一系列監督保障措施,進一步增強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剛性約束。
每經記者|李宣璋 每經編輯|陳星
6月21日,國新辦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介紹《公平競爭審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情況。
《條例》作為我國第一部關于公平競爭審查的行政法規,重點解決什么問題?主要內容是什么?針對這些大家關心的問題,《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在發布會現場提問。
司法部立法二局負責人郭啟文在回答《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提問時表示,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也是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客觀要求。為保障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條例》專章規定了抽查、舉報、督查、約談等一系列監督保障措施,進一步增強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剛性約束。
我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自2016年建立實施以來,對規范行政權力、保障經營者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
在一些地方和領域,未按照要求開展政策措施的公平競爭審查,造成在市場準入、要素獲取、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獎勵補貼等方面對經營者尤其是民營企業進行歧視差別對待,地方保護、區域封鎖和行業壁壘等情形仍然存在,“準入不準營”“玻璃門”“旋轉門”等現象尚未消除。
郭啟文表示,針對這些問題,司法部會同市場監管總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在總結各地區各部門公平競爭審查實踐經驗、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建議的基礎上,針對公平競爭審查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從進一步完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規則的角度起草了《條例》。《條例》的主要內容包括五個方面:
一是規定公平競爭審查的主體和范圍。審查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審查范圍是起草過程中的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具體政策措施文本。
二是規定有關方面的職責。國務院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協調機制。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三是明確公平競爭審查標準。《條例》從四個方面明確了審查標準,即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準入和退出、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沒有法律依據影響生產經營成本和影響生產者經營行為的內容。同時,對維護國家安全、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等特定政策措施的公平競爭審查,也作出了例外制度安排。
四是明確公平競爭審查機制。《條例》規定,擬由部門出臺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單位或者牽頭起草單位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擬由人民政府出臺或者提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政策措施,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起草單位開展審查。同時,《條例》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建立跨區域、跨部門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
五是強化公平競爭審查監督保障。為保障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條例》專章規定了抽查、舉報、督查、約談等一系列監督保障措施,進一步增強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剛性約束。
目前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對外地企業、民營企業、不同規模企業實施不公平待遇等問題,市場競爭中還有一些隱性壁壘。《條例》將如何保障各類經營主體的公平競爭?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競爭政策協調司司長周智高介紹,我國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目的就是要防止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措施,解決上述問題,為各類經營主體公平競爭營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條例》從四個方面明確了19項政策措施不得包含的內容,建立了一個涵蓋經營主體生命全周期、經營全鏈條的審查標準體系。
第一,在市場準入和退出方面,要保障機會平等。《條例》規定,有關的政策措施不得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違法設置審批程序,不得設置一些不合理的或者歧視性的準入條件,也不能通過違法設置或者授予特許經營權、限定交易等方式妨礙市場的公平準入。
“比如,在監管執法中我們發現,有的地方可能會通過下發文件等方式直接指定某個企業提供商品和服務,這樣就排除了其他企業的準入機會,屬于《條例》禁止的行為。”周智高說。
第二,在商品要素的流動方面,要保障進出自由。《條例》明確,不得限制外地或者進口的商品要素進入本地市場,也不得阻礙本地經營者遷出,或者商品要素的流出;不得排斥、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等經濟活動;不能對外地或者進口的商品要素、外地經營者在價格收費、資質標準、監管執法等方面實行歧視性待遇。
第三,在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方面,要保障競爭公平。《條例》要求,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準,不得給予特定經營者稅收優惠,實施選擇性、差異化財政獎勵或者補貼,也不得在要素獲取、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方面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目的就是防止有的經營者憑借某些特殊政策來獲取不正當的競爭優勢。
第四,在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方面,要保障經營自主。《條例》要求,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也不得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要素價格水平,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要切實維護企業的經營自主權。
如需轉載請與《每日經濟新聞》報社聯系。
未經《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授權,嚴禁轉載或鏡像,違者必究。
讀者熱線:4008890008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