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3-06-12 00:51:00
每經編輯|程鵬 蓋源源
6月10日,江蘇省宿遷市第一人民醫院一名神經內科醫生隱瞞手術重大問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據澎湃新聞報道,近日,江蘇宿遷朱先生因父親突發嚴重腦梗癥狀送醫搶救,朱先生才發現,不久前醫生稱成功植入父親顱內血管的高價進口支架竟然“消失”了。眼看事態敗露,涉事的操刀醫師方才承認,此前的手術未能成功放置支架。
涉事的宿遷市第一人民醫院相關醫生稱,“我做了這么多手術,沒做成的時候很少,當時這個支架沒放成,我覺得很打臉,感覺有點不好看,下不了臺。”齊某稱當時確有僥幸心理,對于未能安裝支架卻仍收取費用,其表示,“支架沒有用,但也浪費掉了。你說不收費,去哪兒出這個東西?那還得讓醫院貼錢,我也怕處分。”收據顯示該進口顱內支架47000元。
據央廣網,6月11日,記者探訪涉事醫院,醫院內的專家介紹欄上仍掛有涉事醫生簡介,醫院工作人員稱涉事醫生近期已無門診排班。
目前,涉事醫院尚未就此事作出正式回應。
北京安劍律師事務所周兆成律師表示,如事件屬實,那么涉事醫生的行為可能構成了醫療事故,其所在醫院也需承擔相應責任,具體責任程度及賠償比例的認定,需第三方機構進行權威的醫療鑒定。從目前的情況來看,該醫院及醫生還涉嫌偽造病歷、侵犯患者以及家屬知情權等,患者家屬可以向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舉報,如屬實,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對此進行處罰,如性質嚴重,涉事醫生可能會被吊銷醫師執業許可證。
圖片來源:宿遷市第一人民醫院微信公號
醫生未成功植入支架 卻告知家屬手術成功并收費: 覺得打臉下不了臺
綜合瀟湘晨報、澎湃新聞報道,朱先生介紹,他的父親62歲。在今年3月18日,因反復胸痛,被送到江蘇宿遷第一人民醫院心血管內科住院治療。
3月28日,朱先生父親被轉入宿遷市第一人民醫院神經內科繼續接受治療。
3月31日,朱先生父親接受腦動脈造影手術,神經內科副主任醫師齊某為主刀醫生。手術記錄顯示,朱先生父親冠狀動脈粥樣硬化,其左側椎動脈顱內段閉塞,右側椎動脈顱內段、基底動脈重度狹窄。
4月6日,齊某再次作為主刀醫生,對朱先生父親進行經皮基底動脈支架植入術,術后告知家屬手術成功。
圖片來源:海報新聞
朱先生提供的病程記錄和手術記錄均顯示,手術過程中,齊某將一枚Neuroform Atlas 4.5/21支架系統,輸送至病變狹窄段釋放。記錄中多次提到,血管狹窄問題已在手術中得到改善。
4月10日,朱先生父親出院,家屬結清了住院醫療費用,合計12萬余元,部分自費。當日收費票據及相關明細顯示,該手術衛生材料費近10萬元,其中,Neuroform Atlas進口顱內支架47000元。
朱先生父親出院收費票據及部分明細 圖片來源:澎湃新聞
5月4日,朱先生父親又突發嚴重腦梗,這距離上次手術不到一個月。他先被救護車送至江蘇省宿遷市泗洪縣分金亭醫院搶救。但這次CT檢查發現,其顱內段部分動脈已嚴重堵閉,同時未發現此前植有支架。
圖片來源:澎湃新聞
朱先生稱,因不相信這一結果,將父親轉到宿遷第一人民醫院,曾作為主刀醫生的齊某此時才承認,之前未能在患者顱內血管成功植入支架。
得知真相后,朱先生一家連夜將朱老漢轉送至南京鼓樓醫院。5月10日,朱老漢在該院再次接受支架植入手術,但術后,其顱內基底動脈已全部血栓堵閉導致大部分腦干損壞,但術后,其顱內基底動脈全部血栓堵閉導致腦干損壞3/4以上。
6月7日中午,朱先生父親去世。
明明手術沒有成功,醫生為什么要隱瞞這一結果?
在朱先生提供的錄音中,齊某說表示,“說實話,我做了這么多手術,沒做成的時候很少,當時這個支架沒放成,我覺得很打臉,感覺有點不好看,下不了臺。”
支架沒放成,去哪里了?
齊某稱,支架一般預裝在微導管上,但在手術過程中,導管抵達病變處被推出時,并沒有看到支架自動釋放撐開的顯影,“360度轉圈就是看不到,這是第一次遇到(這種情況)”。齊某猜測,可能是支架存在出廠質量問題,或在推送過程中出現脫載的情況,也有可能支架始終“就在微導管里”。但當家屬詢問其是否留存微導管,齊某稱,“已經扔了。”
“我做完手術后的心情非常復雜,當時確實有一點僥幸心理,因為(手術)做完后患者的血管很好,血流沒有支架也完全夠用。”齊某稱。對于未能安裝支架卻仍收取費用的情況,齊某表示,“支架沒有用,但也浪費掉了。你說不收費,去哪兒出這個東西?那還得讓醫院貼錢,(我)也怕處分。”
一位神經內科醫生認為
可能與支架不合適有關
據環球時報健康客戶端6月10日報道,根據現有報道內容,北京某三甲醫院神經內科主任醫師萬醫生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基底動脈介入手術風險極高。狹窄程度超過70%的重度狹窄,需要及時進行干預治療,否則可能危及生命。治療方法包括口服藥物、介入手術等,介入手術方式包括球囊擴張、支架植入術。“無論采取哪種療法,都需要以患者為中心,選擇最適宜的療法。介入支架手術主要由兩到三名醫生完成,一名醫生主刀,另外一兩名醫生輔助,并記錄手術全過程。”
萬醫生分析稱,齊某提到支架到達基底動脈位置進不去,可能有兩方面原因:一是可能與使用的支架類型、型號、長短不合適有關,導致在指定位置無法撐開;二是技術水平不足。“此時,醫生應第一時間告知家屬,盡早轉到更有能力的醫院,為患者實施手術。”
萬醫生表示,齊某將支架消失歸因于支架脫載和質量問題,是其為手術失敗找的一個借口,因為目前臨床上支架脫載的發生率極低(不到1%)。后續經CT檢查也未發現支架,很可能是被其扔掉了。雖然手術是由主刀醫生全權負責和指揮,但手術不成功,卻記錄為“成功”,有可能是整個手術團隊共同隱瞞的結果。正是由于手術失敗,又未及時告知家屬,才給老人后續再次發病、身亡埋下隱患。
按照《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患者可以采取以下四種維權方式:(1)醫患雙方協商解決(2)共同委托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解決爭議(3)向衛生行政部門投訴,通過行政調解方式處理爭議(4)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爭議。
據澎湃新聞,由于未能和宿遷市第一人民醫院協商一致,朱先生決定采取民事訴訟,希望追究醫院和醫療人員的醫療過失責任。
涉事醫生已無門診排班
據瀟湘晨報、澎湃新聞,宿遷市第一人民醫院官網信息顯示,涉事醫生齊某為醫學碩士,副主任醫師,腦卒中中心介入醫療組組長,先后在多家醫院學習研修神經病學、神經介入治療。江蘇省醫學會介入醫學分會神經介入學組委員、江蘇省卒中學會神經介入專委會委員。
信息顯示,齊某從事神經介入手術10余年,擅長全腦血管造影術、顱內外血管狹窄支架置入術、慢性閉塞血管開通術,尤其擅長急性腦血管閉塞取栓開通手術,累計手術量4000余例。
截圖自央廣網視頻
據央廣網,6月11日,記者探訪宿遷市第一人民醫院,院內的專家介紹欄上仍掛有涉事醫生齊某的簡介。宿遷市第一人民醫院官網公布的排班表顯示,齊某在今年的1月至5月均有門診排班,但6月未出現在排班表中。
該院門診的一名工作人員稱,齊某最近不出診。記者撥打該院官網公開的聯系方式后,一名工作人員也表示,齊某近期沒有門診排班安排,住院工作、手術安排等情況其暫不知曉。對于醫院是否在調查處理此事,記者致電宿遷市第一人民醫院院長,其接聽后未作回復并掛斷電話。
記者多次致電宿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截至發稿前,未獲回復。
官網顯示,江蘇省宿遷市第一人民醫院,是當地唯一一所公立三級甲等綜合醫院,于2016年7月19日正式運營。醫院由江蘇省人民醫院統一管理,現有1715人,其中衛生專業技術人員1510人,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346人(含博士后1人、博士7人),研究生占比22.9%;高級職稱236人、中級職稱494人,中高級職稱占比48.4%。
醫院和涉事醫生可能承擔什么責任?
北京大學法學院孫東東接受環球時報健康端采訪時指出,上述事件雖屬醫療行業中較罕見的情況,但也暴露出相關管理問題,“明知手術失敗,有可能出現不良后果,卻沒有采取相應的措施防范,放任了不良結果的出現,而且還向患者的近親屬隱瞞事實真相,性質就變了,就不是一般的醫療過失了。”
據澎湃新聞,“故意隱瞞支架的情況比較少見,但性質較為惡劣。”上海政博律所主任律師王政告訴,其從業以來,只接過兩起隱瞞支架植入情況的醫療糾紛案件,但終以調解的方式和解。他認為,在本起事件中,若患者家屬反映的情況屬實,不管醫院方對醫生故意隱瞞支架未能植入、偽造病歷虛構手術經過等情況是否知情,當發生醫療糾紛后,若存在醫療責任,則賠償責任主體為醫院,而非醫生個人。因此醫院無論是否知情,負有的法律責任程度都一樣,“醫院應承擔主責以上。”
按《民法典》1221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承擔賠償責任。當地衛生行政健康主管部門可能還會依照《醫療糾紛預防處理條例》的規定,對醫院和醫生進行處罰,如果性質嚴重,有可能吊銷該醫生的醫師執業許可證,具體處罰由有關部門按照相應規定執行。
據澎湃新聞,多位關注醫療糾紛的律師向分析表示,目前單憑患者家屬提供的住院病歷記錄、涉事醫生的電話錄音等內容,無法判斷醫院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失,須進行鑒定。不過,涉事操刀醫生的隱瞞行為,已經違反了《民法典》和《醫師法》等相關法律和醫師職業道德規范。若經過當地衛健委調查,證實其行為與患者死亡存在因果關系,性質嚴重的,涉事醫生會被吊銷行醫執照,還可能因涉嫌“醫療事故罪”,被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9日晚,逝者的兒子朱先生告訴記者,老人已下葬,但其并未告知是否已進行尸檢。對此,有律師表示,由于涉事醫院的手術記錄等病歷涉嫌偽造,司法鑒定已存在一定難度,若老人未能接受尸檢,死因難以明確。
此外,針對支架未能植入卻被收費的情況,接受采訪的律師均認為,從現有證據來看,該筆費用應當由院方承擔。有律師還提出,如果支架費用通過醫保結算,涉事醫院可能存在騙保嫌疑。
如何防范類似案件的發生?目前從國家法律到行業規范都有詳細的規定。《民法典》是基本法,體現了醫患雙方具有法律地位的平等性,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去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三章明確指出,醫師在執業過程中的行為準則,包括基本義務、專項義務等;2018年10月1日施行的《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則細化和明確了部分具體的規范要求。此外,中華醫學會制定的相應診療規范、技術規范等,也都有明確規定。“關鍵在于執行落實!”北京大學法學院孫東東強調。
編輯|程鵬 蓋源源
校對|陳柯名
封面圖片來源:截圖 瀟湘晨報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澎湃新聞(記者:呂新文、唐巧稚(實習))、瀟湘晨報(記者:曹偉)、央廣網、環球時報健康端(記者:張冕 田雨汀)、海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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