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2-06-25 15:41:05
每經編輯|程鵬
6月24日,最高檢以打擊新型毒品犯罪為主題發布第三十七批指導性案例。其中包括一起郭某某欺騙他人吸毒案。
據央視新聞,最高檢第二檢察廳一級高級檢察官黃衛平表示,對濫用麻醉、精神藥品犯罪案件從嚴懲處。
對于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為實施強奸、搶劫等犯罪,給人下迷藥的,應當按照強奸、搶劫等嚴重犯罪處理。
特別是要充分考慮犯罪行為的時空等具體情形,對于以發生性關系為目的投放麻醉、精神藥品,符合強奸罪等嚴重犯罪構成要件的,要以強奸罪等犯罪進行追訴,而不能降格以欺騙他人吸毒罪進行處理。
5年里男子多次給女友下“迷藥”
最高檢通報的案情顯示,90后男子郭某某原系某公司工程技術部副經理。2015年,郭某某為尋求刺激,產生給其女友張某甲下“迷藥”的想法。
此后,郭某某通過網絡了解藥物屬性后多次購買三唑侖、γ-羥丁酸。2015年至2020年間,郭某某趁張某甲不知情,多次將購買的“迷藥”放入張某甲的酒水飲料中,致其出現頭暈、惡心、嘔吐、昏睡等癥狀。其中,2017年1月,郭某某將三唑侖片偷偷放入張某甲酒中讓其飲下,致其昏迷兩天。
2020年10月5日,郭某某邀請某養生館工作人員張某乙及其同事王某某(均為女性)到火鍋店吃飯。郭某某趁兩人離開座位之際,將含有γ-羥丁酸成分的藥水倒入兩人啤酒杯中。
張某乙將啤酒喝下,王某某察覺味道不對將啤酒吐出。不久,張某乙出現頭暈、嘔吐、昏迷等癥狀,被送醫救治。張某乙的同事懷疑郭某某下藥,遂向公安機關報案。
辯稱自己下的是“拼酒藥”
因案件涉及新型毒品犯罪,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應公安機關商請參與案件會商,根據郭某某給人下“迷藥”的事實和證據,引導公安機關從欺騙他人吸毒罪的角度取證,重點調取涉案電子數據及書證。
同時,檢察機關發現,郭某某屬于國企工作人員,向公安機關提出收集、固定其崗位職責等方面的證據。2021年1月7日,公安機關以郭某某涉嫌欺騙他人吸毒罪立案偵查。
2021年3月2日,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區分局以郭某某涉嫌欺騙他人吸毒罪移送審查起訴。審查期間,郭某某辯解對張某甲未使用三唑侖片,對張某乙和王某某使用的“迷藥”是在外地酒吧陌生人處購買的“拼酒藥”,不知道該藥成分,認為可能是高度酒精。
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以查證毒品來源為主線自行補充偵查,從郭某某上網記錄海量電子數據中,發現了其購買藥品的名稱、藥效、使用方法、支付方式、收貨地址等諸多細節,最終查明了其在火鍋店使用的γ-羥丁酸的來源,形成了客觀性證據鎖鏈。
犯欺騙他人吸毒罪獲刑3年半
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郭某某的行為構成欺騙他人吸毒罪。郭某某作為國企工作人員,欺騙多人吸食毒品,按照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的情形。
2021年4月28日,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以郭某某犯欺騙他人吸毒罪依法提起公訴,結合郭某某的認罪態度提出了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
庭審中,郭某某稱對所下藥物的成分不明知,藥物不是毒品。公訴人指出,郭某某主觀上對“迷藥”的性質和毒品性狀具有明知。從郭某某與網絡賣家的聊天記錄、郭某某瀏覽相關藥品信息以及其通過網上郵寄、假名收貨的方式進行交易等情節,足以推定其明知此類藥物的性質屬于毒品。
2021年8月26日,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采納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的指控和量刑建議,以欺騙他人吸毒罪判處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郭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同年11月16日,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職業、有無吸販毒史等
判斷是否“明知”涉案物為毒品
對于該案的指導意義,最高檢介紹,當前,一些不法分子給他人投放新型毒品的違法犯罪案件增多,社會危害性大。對于行為人明知系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而向他人的飲料、食物中投放,欺騙他人吸食的,應當以欺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責任。對于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為實施強奸、搶劫等犯罪而欺騙他人吸食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應當按照處罰較重的罪名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檢指出,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鎮靜、安眠等藥用功效,往往成為行為人抗辯其毒品屬性的借口。對于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系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仍利用其毒品屬性和用途的,應當依法認定相關物品為毒品;行為人對于涉案物品系毒品主觀上是否明知,應當根據其年齡、職業、生活閱歷、有無吸販毒史以及對物品的交付、使用方式等證據,運用經驗法則和邏輯規則綜合分析判斷。
編輯|程鵬 杜恒峰
校對|王月龍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本文轉自紅星新聞、部分綜合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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