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9-08-23 23:39:11
如何用好法律手段預防高空拋物墜物傷人事件發生,并厘清拋物墜物事故責任,成為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分組審議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三審稿時的一個焦點議題。
每經記者 李可愚 每經編輯 陳旭
8月22日,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三審稿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
針對近年來屢屢出現的“高空拋物傷人”“高空墜物傷人”事件,此次提請審議的草案三審稿明確: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如何用好法律手段預防高空拋物墜物傷人事件發生,并厘清拋物墜物事故責任,成為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分組審議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三審稿時的一個焦點議題。
圖片來源:新華社
對于此次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三審稿納入有關“高空拋物”的多項規定,參加分組審議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紛紛表示贊成。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沈躍躍表示,這次在侵權責任編中增加對高空拋物墜物作出相關規定,這非常必要,說明高空拋墜物不管是有意還是無意失手,不僅要受到道德的譴責,而且法律要有明確的規定,要追究法律責任,通過法律規定防止高空拋物墜物傷害人身權利。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陳竺也表示,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三審稿完善高空拋物墜物的規則,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和制裁侵權行為。
在分組審議過程中,不少常委會組成人員也針對這部分內容如何進一步完善提出了許多建議。
例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曹建明建議,從對“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與“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分列兩款分別予以規定。
他表示,“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通常指的是行為人通過人力將物品從建筑物中拋下或者擲出,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是由人力因素造成的一般侵權。而“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指的是建筑物本身的一部分或者安放在建筑物上的物品,通常是由于非人力的因素自行墜落,造成人身損害,是由非人力因素引起物件致害的特殊侵權。
“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在侵權主觀狀態、行為屬性和物品涵蓋范圍上都有所不同,故由兩者引起的民事責任在法律性質上也應當有所區別。鑒于第1029條之一已經對“高空墜物”作了明確規定,據此建議,是否可以將第1030條中“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表述,合并到第1029條之一,并對第1029條之一“高空墜物”和第1030條“高空拋物”相關規定分別統籌安排。
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分組審議過程中,還對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三審稿提出多項意見和建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呂薇認為,草案三審稿第五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這一節,規定了許多情形,包括租賃、借車等,但沒有規定網約車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分擔的規則,建議增加。現在網約車越來越多,應該考慮網約車交通事故責任的分擔規則,包括網絡平臺的責任和司機的責任等。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銳表示,草案三審稿第九章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七條規定都是建立在能夠確定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基礎之上。而現實中發生飼養動物造成損害的,有很多是無法確定其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比如流浪狗、流浪貓等。實踐中也沒有建立全面、可追溯的動物飼養登記管理制度。
尤其是第1025條,規定了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但實踐中,很多遺棄、逃逸動物沒有經過登記管理,無法查找原飼養人,或者被遺棄后又被收養,很難確定誰是原飼養人和管理人。因此,這一章的規定在實踐中遇到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無法明確的情形時缺乏可操作性,建議進一步研究完善,或者增加對于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不明時,應以公平原則來確定補償責任的原則性規定。
封面圖片來源:新華社
如需轉載請與《每日經濟新聞》報社聯系。
未經《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授權,嚴禁轉載或鏡像,違者必究。
讀者熱線:4008890008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