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網 2012-03-30 23:05:32
每經記者 許金民
*ST大地(002200,前收盤價10.08元)涉嫌欺詐發行股票一案有了最新進展!
3月29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院刑事裁定書》,該院裁定撤銷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判決,發回重審。《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ST大地已預約將于4月26日披露2011年年報,如果該公司無法在規定的時間內披露,或者被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達意見”的審計報告且被深交所認為情形嚴重,*ST大地就將暫停上市。
不支持“原審審級違法”
停牌一天,*ST大地今日發布公告稱,3月29日,公司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監會關于辦理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條指出:“涉嫌證券期貨犯罪的第一審案件,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同級人民檢察院負責提起公訴”。
由于該意見未明確何時生效實施,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3月14日下發通知,通知第2條、第3條明確:2012年1月1日后發生的證券期貨犯罪的第一審案件,適用《意見》第10條的規定。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經提起公訴的證券期貨犯罪案件,不適用《意見》第10條關于級別管轄的規定。
*ST大地一案提起公訴的時間是2011年8月15日,因此,該《意見》對原審法院管轄本案并無溯及力。對于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抗訴所提“原審審級違法”,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ST大地一案的時間是3月15日,比通知下發時間晚一天;可見,通知來得很及時。
終審裁定:發回重審
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先輸一陣,但其提供的新證據被采納,新證據即為2008-2009*ST大地的半年度會計報告及對該報告的司法鑒定。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提供的新證據已被證監會發現并收集,但由于客觀原因,偵查機關未予收集;而該證據可能改變原判決據以定罪量刑的事實,符合相關規定,屬于案件的新證據。何學葵、龐明星、趙海麗等人及公司所提異議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之前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以證據不足,否定何學葵、龐明星、趙海麗等人及公司構成“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如今昆明市人民檢察院補充了新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訴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于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進行重新審理后,經審理發現有新證據且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指令再審期限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撤銷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2011)官刑一初字第367號刑事判決,發回原審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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