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5-03-19 12:21:33
2025年3月18日,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李曉鵬受賄案,對被告人李曉鵬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對其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每經記者|張壽林 每經編輯|張益銘
2025年3月18日,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李曉鵬受賄案,對被告人李曉鵬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對其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此前,2023年4月5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披露,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李曉鵬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3年10月12日,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李曉鵬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據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消息,經審理查明:1994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曉鵬利用擔任中國工商銀行河南省鄭州市分行黨委書記、行長,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黨委書記、行長,中國工商銀行黨委委員、行長助理、副行長,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行長,招商局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副董事長,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授信、企業融資、業務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043萬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曉鵬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李曉鵬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被查前,李曉鵬自2018年3月起任光大銀行董事長,2017年12月起任光大銀行黨委書記;并任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兼任中共中國光大集團黨校、光大大學名譽校長,中國光大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香港中國企業協會名譽會長。
2023年4月5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披露,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李曉鵬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3年10月9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披露進展,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李曉鵬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曉鵬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宴請;違反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干部選拔任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利;違規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錢款、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職權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利;泄露尚未公開的干部選拔任用事項;治家不嚴,家風不正;既想當官又想發財,長期以權謀私,“靠金融吃金融”,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貸款融資、業務承攬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李曉鵬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李曉鵬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封面圖片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劉國梅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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