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13 20:16:35
6月13日消息,最高檢第四檢察廳負責人就第四十四批指導性案例答記者問時表示,私募基金是非公開募集資金的一種方式,與公募活動存在明顯區別。發行銷售私募基金必須依法依規進行,不得突破“私募”底線。區分合法私募與非法集資的關鍵要點是,私募基金不得變相自融、不得向社會公開宣傳、不得承諾資金不受損失或者最低收益、不得向合格投資人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單只私募基金投資者累計人數不得超過規定人數,如《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募集資金過程中同時有上述禁止性行為的,既違反了私募基金管理有關法律規定,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等關于禁止非法集資的規定,已經不是“私募”行為,而是非法集資,應當依法予以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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