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2-07-01 23:16:53
◎據四川證監局7月1日消息,華龍證券四川分公司及成都人民南路證券營業部因存在向客戶推薦銷售非公司代銷的金融產品監管警示,時任分公司、營業部負責人周某飛直接參與了“飛單”并獲取了利益,也被出具監管警示函。另外,周某飛還存在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的行為,已于今年4月被四川證監局罰款2萬元。今年以來,因“飛單”受到處罰的還有光大證券和中金財富旗下分支機構。
每經記者|陳晨 每經編輯|彭水萍
又有券商分支機構出現“飛單”被罰。7月1日,四川證監局發布消息稱,華龍證券四川分公司及成都人民南路證券營業部存在向客戶推薦銷售非公司代銷的金融產品。值得注意的是,時任分公司、營業部負責人周某飛還參與了“飛單”并獲取了利益。另外,周某飛還存在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的行為,已于今年4月被四川證監局罰款2萬元。
此外,記者梳理發現,今年以來,因“飛單”受到處罰的還有光大證券(SH601788,股價15.37元,總市值709億元)和中金財富旗下營業部。
7月1日,四川證監局披露消息稱,經查,華龍證券四川分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分公司、成都人民南路證券營業部存在向客戶推薦銷售非公司代銷的金融產品的行為;二是分公司、成都人民南路證券營業部后臺員工存在營銷客戶的情況,因此對華龍證券四川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同時,四川證監局還對周某飛、韓某勤分別處以出具警示函的處罰。
四川證監局稱,周某飛在華龍證券四川分公司、成都人民南路證券營業部任職期間存在向客戶推薦非公司代銷的金融產品并獲取利益、替客戶辦理證券交易的行為,同時作為時任分公司、營業部負責人應對分公司、營業部相關合規管理不到位問題負主要責任。另外,韓某勤在華龍證券成都人民南路證券營業部任職期間存在設立個體工商戶向第三方提供投研服務并獲取利益的行為。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進一步發現,其實今年5月9日,四川證監局已對周某飛替客戶辦理證券交易的行為進行了行政處罰。
據悉,周某飛于2009年5月取得證券從業資格,2016年5月至2021年10月在華龍證券任職。2017年8月至2021年3月,周某飛私下接受客戶馬某瓊委托,累計委托下單買賣股票263筆、成交金額1861.87萬元。馬某瓊證券賬戶資金來源于本人,周某飛無違法所得。最終,四川證監局對周某飛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的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萬元。
中國證券業協會查詢顯示,周某飛已于前述行政處罰前夕的5月6日離職,韓某勤也已于去年4月離職。
回到開頭所說的“飛單”,一般指券商分支機構從業人員利用投資者對券商的信任,銷售不屬于該券商自有產品或者代銷的產品,從中獲得高額的傭金提成的行為。
但事實上,證券從業人員不得向客戶推薦銷售非本公司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產品。如《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二款就明確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對代銷金融產品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明確內設部門和分支機構在代銷金融產品業務中的職責。禁止證券公司分支機構擅自代銷金融產品。
雖然監管機構對于行業內“飛單”行為明令禁止,但也不乏一些券商分支機構及從業人員鋌而走險,因此,“飛單”被罰在監管處罰中也較為常見。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梳理發現,今年以來已有光大證券和中金財富旗下分支機構和從業人員因為“飛單”被罰。
今年1月,廣東證監局稱,光大證券東莞南城鴻福路證券營業部存在銷售非光大證券代銷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行為。因此,廣東證監局對該營業部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同時要求該營業部高度重視上述問題,組織工作人員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進一步加強內部管控,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另外,今年3月,安徽證監局稱,中金財富馬鞍山印山路營業部不僅存在私自銷售非公司代銷的私募基金產品的問題,而且還存在營業部空白合同文本管理不到位問題。因此,安徽證監局對該營業部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同時,陳某作為該營業部時任負責人對此負有直接責任,也被實施了警示函處罰。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VCG111291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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