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2-05-26 22:38:21
每經特約評論員 熊錦秋 熊蔚園
近日,證監會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其中,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支持獨立董事發揮專業作用。筆者認為,要保護好基民利益,仍需進一步完善相關治理架構。
公募基金管理人包括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他取得公募基管理業務資格的資管機構,其中基金管理公司是最主要的公募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資行為,牽涉到廣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根據《辦法》,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等公司治理結構;另外應當建立健全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應堅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勤勉盡責,依法對基金財產和公司運作的重大事項作出獨立客觀、公正專業的判斷。
一般來說,公司治理,是為處理股東與管理者關系而設計的權利配置與制衡的一種制度安排,目的是在盡可能降低代理成本前提下,使公司管理者積極服務于所有者權益最大化。目前上市公司必須設立獨立董事,獨立董事要獨立于大股東、董監高等,其主要職責是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在上市公司這個框架下,獨立董事、大股東、董監高、中小股東都屬于公司法人實體架構下的有效組成部分,它們分飾不同角色。
而在基金管理公司這個治理框架下,有大小股東、董監高,但需明確指出的是,基金份額持有者并不屬于基金公司的中小股東,而只是基金公司框架下的編外主體,那么基金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又如何能有效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事實上,《辦法》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會審議下列事項,應當經2/3以上獨立董事通過:一是公司和公募基金投資運作中的重大關聯交易;二是公司和公募基金審計事務,聘請或者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三是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的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四是其他事項。這些規定有利于防止公募基金向基金公司直接輸送利益等不當行為。
然而,要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最為關鍵的是要防止基金公司將公募基金買入缺乏價值的證券,或為私募基金、莊家抬轎等,但在基金公司這個治理框架下,獨立董事根本就鞭長莫及,難以插手公募基金的投資配置及其合規監督。
一般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以維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為己任,而基金公司獨立董事卻要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但基金份額持有人并非基金公司的中小股東;也就是說,除非基金公司治理制度與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兩者制度徹底割裂分離,各有千秋,否則基金公司若仍脫胎于目前上市公司治理模式,基金公司獨立董事或很難擺正自己的定位,到底是維護基金公司中小股東利益、還是維護基民利益,兩者有時甚至可能存在矛盾,尤其一旦基金公司在交易所公開發行上市,引入大量中小股東,此時基金公司獨立董事如何自處就可能更迷糊。
在基金公司這個治理框架下,獨立董事定位比較尷尬,或許很難找到維護基民利益的動力源泉,筆者認為,對此應該另起爐灶、另搭平臺。
《基金法》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設立日常機構”,行使“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提請更換基金管理人、提請調整基金管理人報酬標準”等權利,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選舉產生的人員組成,但這并非強制性規定,現實中幾乎難以見到日常機構,由此就缺少一個主要的對基金公司的約束平臺。
筆者建議,一定規模以上的基金必須強制設立日常機構,其中既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選舉產生人員,也包括由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推薦的獨立董事,獨立董事有了這個平臺就有了更多用武之地,同時,獨立董事與基金公司股東、董監高等沒有關聯性,其職責包括防止較大基金份額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相互勾結、損害中小基民利益等。(作者為財經時評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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