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1-01-20 12:05:48
每經編輯|周宇翔
鄭爽“代孕棄養風波”再次引發公眾對代孕話題的關注。
2020年12月,廣東南沙法院就披露了一起與代孕相關的合同糾紛案件。在該案中,法院認定,中介機構與委托代孕者之間簽訂的提供代孕服務的居間合同無效,判令中介機構返還委托代孕者部分費用。
據廣東南沙法院介紹,2018年6月,年過三十的陳小姐還未結婚,但她非常渴望能擁有一個自己的寶寶。陳小姐聲稱,在朋友的介紹下,她了解到在香港注冊成立的某泰海外醫療旅游集團有限公司,在國內專門從事試管嬰兒和代孕服務。2019年1月,雙方簽訂合同,某泰公司承諾為陳小姐提供泰國最優秀的醫院和醫生資源做試管嬰兒和全套海外代孕服務。
當時的陳女士還要求代孕公司提供的精子符合以下條件:亞洲男性、外觀帥氣、身高不低于175、身材不胖、身體健康等要求,且明確要求胎兒性別為男。
2019年2月,某泰公司安排陳小姐到泰國做取卵手術,成功取到四個正常發育的卵泡,并告知其符合移植代孕的要求。
然而,陳小姐回國3個月后,某泰公司告知她受精卵移植代孕母體失敗。對于這樣的結果,陳小姐表示很難接受。2019年8月,陳小姐將某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某泰公司退還人民幣38萬元。
某泰公司稱,公司與陳小姐所簽署的協議書約定其向陳小姐提供泰國醫療咨詢、行程安排、生活餐飲等服務,協議書是雙方經過充分協商,在自愿、平等的原則下簽訂的,某泰公司的行為并未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效力規定。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為陳小姐提供了對等價值的服務,不應承擔返還款項責任,陳小姐要求返還38萬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某泰公司還強調,陳小姐不應稱某泰公司是一家專門從事試管嬰兒和代孕服務的公司,其公司只是提供泰國醫療咨詢、行程安排、生活餐飲、翻譯等服務的機構,陳小姐前往泰國做試管嬰兒手術是她本人的自主選擇,公司只負責幫助其選擇醫院、醫生,提供預約醫生、翻譯和生活等服務。公司并未保證陳小姐一定可以正常移植代孕,不能保證醫療效果,因此不應承擔代孕失敗的責任。
廣東南沙自貿區法院審理認為,盡管某泰公司與陳小姐簽訂的合同中沒有明確的條款約定提供代孕服務,但某泰公司提供的醫療咨詢行程安排、生活餐飲、翻譯、醫療機構預約、醫療陪同服務都是基于代孕而產生的附屬商業服務,結合某泰公司為陳小姐在泰國尋找捐精志愿者供原告挑選并代為支付捐精志愿者費用、代為支付柬埔寨代孕母體費用的行為,可以認定雙方是就代孕事項簽訂的合同,涉案《泰國海外醫療翻譯服務協議書》是中介機構與委托代孕者之間簽訂的提供代孕服務的居間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法院認為,根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辦法》第三條規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應用應當在醫療機構中進行,以醫療為目的,并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倫理原則和有關法律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某泰公司的上述合同行為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違背了公序良俗、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某泰公司提供赴泰國代孕的中介服務,對案涉合同無效存在重大過錯,而陳小姐明知代孕違背我國法律和公序良俗,仍與美泰公司簽訂案涉合同并接受相關服務,同樣存在過錯。據此,雙方應當按照各自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最終,綜合雙方提供的證據,考慮到某泰公司在陳小姐赴泰期間確實為其提供了了住宿、餐飲、接送、翻譯、相關醫療指引等服務,法院酌定某泰公司在扣除為陳小姐提供相關服務的成本費用后,向陳小姐返還16萬元,并駁回陳小姐其他訴訟請求。
該案的主審法官表示,代孕行為違反自然生育規律,不僅可能造成相關人員的身體健康受損,關系到代孕者、委托代孕者與代孕所生子女之間親屬關系的確立、撫養關系的認定等法律、倫理道德難題,違背公序良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因而是被明令禁止的,我國法律更不允許任何機構通過從事代孕服務而謀求商業利益。
廣大群眾和相關醫療服務機構必須嚴格遵守我國生育法律規定,切勿為規避我國的禁止性規定而輕信所謂的“海外代孕”服務。否則,可能造成嚴重經濟損失而得不到法律支持,情節嚴重時,相關機構和人員甚至可能構成犯罪,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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