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1-01-13 12:51:12
每經編輯|畢陸名
近日,A股抱團股股價頻創新高,可海印股份(000861,SZ)的投資者們卻有點悲傷!
1月13日早盤,近來陰跌不止的海印股份突然閃崩,上午9時50分之前小幅震蕩,而后風云突變,僅8分鐘就被蜂擁而出的大賣單砸到跌停板,目前賣單高達13萬手。
截至收盤,海印股份報收2.48元,跌9.82%跌停,換手僅1.76%,成交額僅9710萬元較昨天倍增,最新總市值僅57.67億元。
針對今日該股的極端市場表現,股吧熱度迅速飆升,網友們徹底炸鍋。有網友留言稱,“不會和全新好一樣吧”,“難道暴雷,退市?”,也有投資者怒了,“真無語,昨天大盤暴漲你跌,今天大盤跌一點你直接跌停,別玩了,直接關門吧!”,也有網友直接懵了,“出什么大事了”。
值得一提的是,海印股份愛蹭熱點,去年盯上了免稅概念,2019年還因非洲豬瘟疫苗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同時,還被投資者以證券虛假陳述為由起訴索賠。不過,該股仍擋不住投資者的“喜愛”,截至2020年9月30日數據顯示,其A股股東戶數高達7.45萬戶。
1月7日晚間,海印股份發布公告稱,公司股東海印集團于2021年1月6日將原質押給廣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夏支行的公司股份約1.42億股解除質押,占其所持股份比例為14.61%。公司股東海印集團于2021年1月6日再質押約1.42億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為14.61%。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股東海印集團累計質押股數約為7.75億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為79.86%。
此外,已有大股東選擇套現。2020年12月6日晚間,公司發布公告稱,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收到茂名環星和邵建聰先生出具的《關于減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公司股東茂名環星、邵建聰共減持公司股份約2315萬股,減持股份占公司總股份為0.9956%。本次減持計劃時間已過半。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7月底,海印股份發布公告稱,公司于近日向政府相關部門遞交了關于免稅品經營資質的申請,并已經相關部門回函確認收悉。公告稱,目前相關工作尚處于申請初期階段,海印股份沒有就免稅品經營事項與任何合作方進行商業洽談或簽署任何合同或協議。免稅品經營資質屬于國家特許經營資質,公司最終能否獲得該資質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公司主營業務收入來源為商業物業運營業務、百貨業務、房地產業務及金融服務業務,短期內不會發生重大變化。
海印股份的信披鬧劇始于非洲豬瘟疫苗事件。
據中國證券報報道,2019年6月11日,沒有任何醫藥背景的海印股份公告了一則重磅消息,公司擬與徐啟太、今珠公司簽署《合作合同》,合同涉及金額約為人民幣9億元,約占公司2018年凈資產的26.21%。但當天下午,海南省農業農村廳就否認非洲豬瘟疫苗研制成功。
6月13日夜,農業農村部在官網發布消息稱,尚未受理過任何針對非洲豬瘟病毒的預防治療藥物或疫苗,所謂“可以防治非洲豬瘟的今珠多糖注射液”沒有申請獸藥注冊,有關企業更未取得《獸藥生產許可證》。
同一日,深交所也“出手”了,對海印股份下發十連問關注函,要求分析說明今珠多糖注射液是否符合疫苗的醫學定義,是否屬于“非洲豬瘟”防治疫苗。核實并補充披露“今珠多糖注射液”的專利類型、專利號、專利權人、取得方式、申請時間、保護期限及具體審批情況等信息,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之后,海印股份先是公布了許啟太教授的《聲明》稱,目前仍在繼續進行復養試驗,試驗結果屆時將公開發布。公司公告里共有13處準確的引用了“今珠多糖注射液”,但因工作人員疏忽,出現一處錯誤表述:“為非洲豬瘟防治疫苗的投產做準備”。
緊接著,海印股份又回復深交所的問詢表示,“今珠多糖注射液”的專利正在申請,尚未正式取得,審批通過時間一般約為3年左右,能否取得審批及審批時間存在不確定性。許啟太教授團隊研制的今珠多糖注射液以多種南藥提取物作為主要原料,屬中藥與天然藥物制劑,并非“非洲豬瘟”防治疫苗。
6月24日,海印股份收到了廣州證監局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此后,公司還遭到了致命一擊。海南省農業農村廳下發通知稱,不予受理海南今珠公司新獸藥臨床試驗備案,在未獲得相應行政許可或者未經備案的情況下,海南今珠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擅自開展臨床試驗。
7月26日,海印股份發布公告稱,公司收到證監會《調查通知書》,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
值得關注的是,在處罰決定公布后,陸續有投資者以證券虛假陳述為由向廣州中院起訴海印股份索賠。2020年3月13日,廣州中院安排部分案件開庭,其中包括厲健律師代理的案件。
據每日經濟新聞報道,記者從為部分投資者代理上述維權案件的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處獲悉,廣州中院一審判決海印股份賠償投資者李先生損失60167.85元。廣州中院一審判決顯示,綜合雙方的訴辯意見,本案爭議焦點是虛假陳述揭露日的認定問題。
“原告、被告雙方在虛假陳述的實施日,即投資合作公告的發布日2019年6月12日的認定上沒有爭議,但在虛假陳述的揭露日,雙方存在不同的主張。”厲健律師表示,“原告李先生主張6月25日,即證監會監管措施的公告日,而被告海印股份主張6月14日,即多個權威媒體發布報道、質疑該合作項目信息不實的時間。”
厲健律師認為:“揭露日如何認定,這直接關系到哪些原告可以獲賠以及賠償金額多少。最后法院采納了被告以2019年6月14日為揭露日的主張。這對后續其他投資者的索賠案件具有重要參考意義。”
厲健律師稱,根據上述揭露日的認定和司法解釋,在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6月13日期間買入海印股份股票,并在2019年6月14日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起訴。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中國證券報、每經網、上市公司公告、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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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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