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0-03-09 23:02:23
每經記者|張卓青 每經編輯|廖丹
“日防夜防,家賊難防”這句話用來形容某銀行2016年的7.8億元票據案再合適不過,當時該行爆出的票據案讓業內震驚,而近日公布的裁判文書,也讓這起案件的前因后果浮出水面。
案件的起因是某銀行上海分行原同業業務部一名叫張仲夏的工作人員,他與呂文亮、朱輝等7人,在過橋銀行、銀行同業賬戶、營利活動等環節相互“配合”,在銀行承兌匯票回購式轉貼現業務中先后套取某銀行數十億資金,導致某銀行上海分行出現7.8億元的損失。
而張仲夏因此也得到了呂文亮等人行賄的1114萬元。最終,張仲夏因挪用資金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被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而張仲夏的同伙呂文亮、朱輝等人均以詐騙罪等被判刑。
2014年6月,張仲夏當時是某銀行上海分行同業業務部(后變更為某銀行同業市場部上海營銷分部)的一名工作人員,具體負責經辦該行銀行承兌匯票轉貼現等業務。在2015年7、8月間,張仲夏經人介紹認識了呂文亮,雙方約定合作開展不見票銀行承兌匯票轉貼現業務。
這種所謂的“不見票轉貼現業務”,是指呂文亮一方沒有真實票據或者已將票據做了“一票二賣”,在形式上僅向銀行提供票據清單和跟單資料,以此套取或者騙取銀行資金。開展這種業務除了需要尋找出資銀行外,還需要尋找銀行同業賬戶以及過橋銀行等。
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間,禾丞公司朱輝等人和呂文亮合作開展了4次以某銀行上海分行作為出資銀行的無票轉貼現業務。其中2015年10月16日和2016年1月13日起息的業務金額均為9億余元,后筆業務套取的資金用于歸還前筆業務的到期回購款,后筆業務到期后某銀行上海分行尚有7.8億余元資金無法收回。
具體來看,2015年10月16日,張仲夏便利用職務便利,在銀行承兌匯票回購式轉貼現業務中,使用虛假的銀行承兌匯票將某銀行上海分行資金9億余元挪給呂文亮等人用于營利活動。
2016年1月13日,因上述業務臨近回購期,張仲夏再次利用職務便利,在銀行承兌匯票回購式轉貼現業務中,使用同樣手法將某銀行上海分行的資金9億余元挪用給呂文亮和朱輝等人,用于支付前筆業務的到期回購款。
在這兩筆銀行承兌匯票回購式轉貼現業務中,呂文亮等人分別聯系了民生銀行福州分行、浙江稠州商業銀行等過橋銀行進行資金過橋并支付相關費用。
由于上述兩筆業務是不見票業務,因此相關銀行沒有見過實物票據,也沒有進行驗票及實物票據的流轉,這兩筆業務的資金經過相關過橋銀行周轉,分別流入通榆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重慶銀行西安分行等賬戶。而禾丞公司實際控制重慶銀行西安分行的銀行同業賬戶。
從銀行多番套取資金之后,這些錢都流向了何處?
在禾丞公司方面,從某銀行上海分行套取的資金轉入該公司朱輝等人實際控制的銀行同業賬戶。在資金使用方面,資金被用于支付大量的利息、“過橋費”、“好處費”等資金成本,其中套取的第2筆資金中分賬獲得的4億余元全部轉入永吉吉慶村鎮銀行同業戶用于“借新還舊”,而朱輝還將資金轉入其個人控制的銀行賬戶用于炒股。
而呂文亮一方,他按照事先的合作約定,將套取資金交給了魯某,去從事高風險的民間高利放貸和證券期貨交易,最終造成巨額虧損。
呂文亮在事前就已經知道魯某已經破產,且在外負債累累,在資金使用過程中,呂文亮等不僅向資金實際使用人魯某索要大量“分紅”,還將大量資金轉入個人賬戶用于買房買車等個人揮霍性消費。
因此,法院認為禾丞公司和呂文亮均存在對己方分配所得資金使用的隨意性和揮霍性,對對方資金使用的放任性和無監管性的問題。
到了2016年4月6日,張仲夏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這場致使某銀行虧損7.8億元的票據案件敗露,張仲夏被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挪用資金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
另外,呂文亮以詐騙罪判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
朱輝以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三百萬元;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三百萬元。
記者注意到,2016年是票據風險頻發的一年,接連有多起銀行票據案發生,除了某銀行一案以外,農業銀行北京分行和中信銀行蘭州分行也分別卷入39.15億元票據案和9.69億元票據風險事件。
農業銀行北京分行被監管罰款合計1950萬元,對于涉案的姚尚延等人給予了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行政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在銀保監會3月6日發布的《關于預防銀行業保險業從業人員金融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中,已經明確指出要防范從業人員與外部人員共謀利用空殼主體和虛假資料等騙取銀行貸款,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參與各類票據中介和資金掮客活動。
封面圖片來源:每經記者 張海妮 攝(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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