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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病毒所申請瑞德西韋國內專利 律師:若用藥還需藥企許可

每日經濟新聞 2020-02-06 01:14:27

知識產權法學博士、北京市煒衡(廣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澤吾律師表示,假設武漢病毒所專利申請獲得授權,武漢病毒所要實施其專利,必然要用到吉利德科學公司所持有的瑞德西韋專利,因此要取得后者的許可才能實施。

每經記者|吳澤鵬    每經編輯|宋思艱    

在對抗新冠病毒的特效藥中,吉利德科學公司的瑞德西韋(Remdesivir)一直被寄予厚望。據報道,2月4日,該藥物運抵國內進入期臨床,臨床試驗申請受理文件顯示,注冊企業為吉利德科學公司與中國醫學科學院藥物研究所。

同日,中科院武漢病毒研究所官網發布消息稱,在1月21日申報了瑞得西韋的中國發明專利(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用途),并將通過PCT(專利合作協定)途徑進入全球主要國家。

這一消息引發廣泛討論,有報道稱為“專利搶注”。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了解到,即便申請了專利,結果仍是未知數,最終能否授權,還需具體分析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和創造性等問題。

此外,知識產權法學博士、北京市煒衡(廣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澤吾律師認為,吉利德科學公司持有瑞德西韋專利的基礎專利,而武漢病毒所申請的專利是在此之上的進一步創新,故即便申請成功,“如果后者要實施其專利,必然要用到基礎專利,所以要取得吉利德科學公司的許可才能實施。”

武漢病毒所搶先申請國內專利

對抗新冠病毒的藥物研發一直牽動人心,此前雙黃連口服液在深夜一搶而空就足以證明。正因為如此,瑞得西韋因治愈了美國第一例新型冠狀病毒患者而引發高度關注。

資料顯示,瑞得西韋是核苷類似物,目前在剛果(金)開展治療埃博拉出血熱的Ⅱ和Ⅲ期臨床研究。但該藥物尚未在全球任何地區獲得上市許可或批準,其安全性和有效性也未被證實,仍然處于試驗性階段。

2月5日晚,吉利德科學公司稱已與中國衛生部門達成了協議,“支持對2019-nCoV感染者開展兩項臨床試驗,以確定瑞得西韋作為冠狀病毒潛在治療手段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公司還稱,正與政府機構保持著定期溝通,更新擴大生產規模的方面的最新進展。

然而,國內針對瑞得西韋治療新冠病毒的研究似乎更早一些。

就在瑞得西韋運抵國內進入Ⅲ期臨床的同一時間(2月4日),中國科學院武漢病毒研究所在官網宣布“我國學者在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藥物篩選方面取得重要進展”。其中提到,近日,武漢病毒研究所/生物安全大科學研究中心與軍事科學院軍事醫學研究院國家應急防控藥物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開展聯合研究發現,瑞得西韋和磷酸氯喹在細胞水平上能有效抑制新冠病毒的感染,其在人體上的作用還有待臨床驗證,相關研究成果已在學術期刊上發表。

武漢病毒研究所官網文章表示,對在我國尚未上市,且具有知識產權壁壘的藥物瑞得西韋,“我們依據國際慣例,從保護國家利益的角度出發,在1月21日申報了中國發明專利(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用途),并將通過PCT(專利合作協定)途徑進入全球主要國家。”

業內人士:符合科研流程

實際上,也就是上述武漢病毒研究所官網的文章引發熱議——既然武漢病毒研究所有了研究成果,那瑞德西韋藥物為什么沒有第一時間進入到臨床,而是選擇首發論文、申請專利呢?

對此,2月5日,在國家衛健委布會上,國家衛健委新聞發言人宋樹立回應:“藥物從基礎研究到進入臨床,有它既定的路徑,所有的過程都要完全符合國家關于藥物審批的過程。”至于第一時間發論文、申請專利的問題,也正在關注相關情況。

“應該說,算正常的科研流程的步驟吧。”有知識產權行業人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武漢病毒研究所的申請之所以引起熱議,主要是因為在特殊時期下的輿論聚焦效應。

“只要是技術上的創新,符合《專利法》規定的都可以申請專利,武漢病毒所發現瑞德西韋在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上的新用途,同樣屬于技術上的創新,其提出專利申請并無不當。”知識產權法學博士、北京市煒衡(廣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澤吾律師分析指出。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了解到,業內人士認為,不僅用途,就2019新型冠狀病毒而言,可以從基因序列、篩選方法、治療藥物、藥物的制備方法、藥物的應用等角度申請不同的專利。

同時,張澤吾也表示,該專利申請最終能否授權。還需要具體分析武漢病毒所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和創造性等問題,“如果吉利德科學公司已經申請的專利文獻中或其他任何主體所公開的技術內容中,給出了將瑞德西韋用于冠狀病毒的技術啟示,則會影響武漢病毒所專利申請的創造性進而影響授權。”

此外,還需要注意的是,對于新冠病毒傳播速度,專利申請可以說是個“漫長的過程”。

《專利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由于發明專利需要實質審查,一般發明專利的審查周期大約需要三年左右的時間。如果專利申請的技術領域屬于國家重點發展產業的,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加快審查,但即使同意加快審查,也需要一年多的時間方可完成審查。

專利戰硝煙隱現?

“一個產品從不同的角度可以申請不同的專利,一個產品的產業化過程更需要多個專利的保護。”張澤吾對記者進一步解釋稱,這些專利相互交織形成專利池,能夠更有力地起到保護作用。

據了解,2003年的非典是在全球范圍內爆發,因此有全球多個國家的公司、研發機構等參與SARS病毒的專利研發,相繼產生了大量關于SARS病毒的專利并初步組建了專利池,為疫苗的研發掃清了障礙。

中國科學院官網曾在2003年5月發布一篇名為《非典背后:專利大戰硝煙彌漫》的文章,該文章是中科院成都文獻中心根據《世界新聞報》報道整理,其中提到,包括AVI BipPharma、巴斯德、默克、雅培和羅氏等在內的各國生物技術或制藥公司當時都在積極推出自己有關SARS的研究成果,其中好幾家已把研制成果送交美國疾病控制與預防中心(CDC)檢驗,并提交了(或準備提交)相關的專利申請。

該文章指出,對有關SARS專利的競爭,在醫學界甚至在社會各界引發激烈爭論。很多人擔心會重蹈當年在艾滋病藥物專利問題上的覆轍:一方面,專利權掌握在已經有效控制疾病的發達國家手中;另一方面,疾病泛濫的發展中國家,卻無錢購買有專利權限制的藥物。

上述擔憂并非毫無緣由,在藥品方面,“專利保護是雙刃劍”的觀點被反復提及,但討論也從未有結果。

因此,張澤吾表示,新型冠狀病毒主要集中于中國,中國的研發機構更應當致力于相關技術的研發進而形成專利池,以便更好地將治療技術掌握在中國人自己手中。

不過,張澤吾也提醒道,武漢病毒所申請的專利是對瑞德西韋基礎專利上的應用,是一種應用專利,單靠這一項專利還不能充分起到保護作用。

簡單而言,假設武漢病毒所專利申請獲得授權,武漢病毒所要實施其專利,必然要用到吉利德科學公司所持有的瑞德西韋專利,因此要取得后者的許可才能實施;而吉利德科學公司生產并不需要取得武漢病毒所的許可,但將瑞德西韋用于2019新型冠狀病毒治療,也需要取得武漢病毒所的許可。

“這種情況下,如果確實有效,一般需要雙方的交叉許可,才可以共同將瑞德西韋用于2019新型冠狀病毒。”張澤吾解釋道。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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