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9-12-28 13:45:59
“升級版”證券法出爐標志著中國資本市場在市場化、法治化的道路上又邁出至關重要的一步。作為資本市場的根本法,各方期待完成大修的證券法直擊市場痛點難點,給市場生態帶來深刻變化,更好護航資本市場改革發展。
每經記者|王硯丹 每經編輯|何劍嶺
圖片來源:攝圖網
12月28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閉幕會上表決通過了新修改的證券法。修改后的證券法將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新修改的證券法,歷時四年多、歷經四次審議后于12月28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閉幕會上表決通過。“升級版”證券法出爐標志著中國資本市場在市場化、法治化的道路上又邁出至關重要的一步。作為資本市場的根本法,各方期待完成大修的證券法直擊市場痛點難點,給市場生態帶來深刻變化,更好護航資本市場改革發展。
證券法的修訂關系到資本市場的改革發展大局,修訂后的證券法共十四章節內容,包括了總則、證券發行、證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購、信息披露、投資者保護、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法律責任和附則。和現行證券法比較,修訂后的證券法新增了信息披露和投資者保護專章,并在注冊制全面推廣、加大證券違法成本、投資者保護改革等方面進行了大幅修改,關系到1.6億投資者的切身利益。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經過梳理后,共總結出新證券法的以下七大要點:
第一點,明確全面推行注冊制。
新修訂的證券法明確全面推行注冊制。將發行股票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的要求,改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同時,大幅度簡化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取消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
第二點,修訂證券法新增信息披露和投保專章。
和現行證券法比較,修訂后的證券法新增了信息披露和投資者保護專章。
第三點,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將被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及其法律、行政法規等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證券從業人員直接或者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
第四點,明確證券服務機構禁止買賣相關期限。
為證券發行出具審計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證券承銷期內和期滿后六個月內,不得買賣該證券。
除前款規定外,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收購人、重大資產交易方出具審計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五日內,不得買賣該證券。實際開展上述有關工作之日早于接受委托之日的,自實際開展上述有關工作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告后五日內,不得買賣該證券。
第五點,大力提高違法成本,內幕交易最高十倍罰款。
證券交易內幕消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違法規定從事內幕交易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職責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以上200萬以下的罰款。
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相關報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報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修訂后的證券法,發行人在其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證券法強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確董監高責任。
新修訂的證券法強化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同時,還強化了董監高的責任,證券法規定,發行人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證券發行文件和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證券發行文件和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確認意見。
第七,明確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依法支持投資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發行人因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的證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資者保護機構,就賠償事宜與受到損失的投資者達成協議,予以先行賠付。先行賠付后,可以依法向發行人以及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投資者與發行人、證券公司等發生糾紛的,雙方可以向投資者保護機構申請調解。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證券業務糾紛,普通投資者提出調解請求的,證券公司不得拒絕。
投資者保護機構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支持投資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投資者保護機構持有該公司股份的,可以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限制。
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等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時,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且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
對按照前款規定提起的訴訟,可能存在有相同訴訟請求的其他眾多投資者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該訴訟請求的案件情況,通知投資者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投資者發生效力。
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并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依照前款規定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愿意參加該訴訟的除外。
在今日上午10時,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新聞發布會,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法案室主任龔繁榮、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王翔、中國證監會法律部主任程合紅出席并就證券法修訂情況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中國證監會法律部主任程合紅先生在發布會上表示,這次證券法修改一個非常重要的內容就是注冊制,也是市場和有關方面非常關注的。這次修改后的證券法是在總結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的經驗基礎上,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注冊制改革要求和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的要求,按照全面推行注冊制的基本定位,對于證券發行注冊制作了比較系統完備的規定。
一是精簡優化了證券發行的條件。將現行證券法規定的公開發行股票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的要求改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還比如,在債券公開發行方面,把原來公開發行的債券要求公司有凈資產的數額標準,這次也給取消了。這樣的修改有利于打破證券發行監管中的行政審批思維,符合注冊制改革的精神。
二是調整了證券發行的程序。在明確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作為法定的注冊機關這樣一個基礎上,取消了原來的法律規定的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并明確證券交易所等機構可以按照規定對證券發行的申請進行審核。同時,授權國務院規定證券公開發行注冊的具體辦法。
三是強化了證券發行中的信息披露。證券法修改明確規定發行人報送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做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要求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證券法的這次修改中專門設立一章,對信息披露做了系統的規定。
四是證券法第九條第一款有一句話,規定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這是為了實踐中注冊制的分步實施留出制度空間。
此外,他還透露,證監會將從三方面進行證券法修訂通過之后的制度落實。
首先,證券法修改之后作出了不少新的規定、新的修改完善,證監會將及時組織證監會全系統的干部職工,以及組織市場的機構、人員加強對證券法的學習,為證券法的貫徹實施做好充分的準備。
第二,要做好配套的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完善。這次證券法修改有許多新的規定,還有許多授權性的規定,證監會要按照證券法新的規定抓緊制定和修改完善相應的規章制度。證監會已經啟動了對有關規章制度規則的全面系統的梳理和完善工作,正在清理。
第三,要執行好證券法修改后的各項規定,切實履行好法律賦予證監會的監管職責,把法律執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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