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9-08-14 16:48:02
每經記者|胡琳 每經編輯|廖丹
8月13日,中國銀保監會深圳監管局(以下簡稱“深圳銀保監局”)一口氣披露4張罰單。其中,被罰的分別是農業銀行、廣發銀行、上海銀行三家銀行的深圳分行和微眾銀行,共計罰款46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34.68萬元。
據悉,廣發銀行深圳分行因高管未經監管部門核準任職資格履職、個人貸款發放附加額外不合理條件、違規轉讓問題資產被罰款130萬元。
農業銀行深圳市分行經營性物業貸款被借款人關聯房地產開發企業挪用,個人消費貸款資金、信用卡透支資金流向房地產市場被罰款80萬元。
上海銀行深圳分行因以貸款資金轉存存單,并以存單質押發放貸款被沒收違法所得5.58萬元,并處罰款50萬元。
而微眾銀行也因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等問題被深圳銀保監局沒收違法所得29.1萬元,并罰款200萬元。
記者發現,深圳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依據分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顯示,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準分立、合并或者違反規定對變更事項不報批的;
(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
(四)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的;
(五)未經批準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的;
(六)未經批準買賣政府債券或者發行、買賣金融債券的;
(七)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
(八)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顯示,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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