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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票超售、搭售等行為將成為民航局監管重點

每日經濟新聞 2019-07-12 00:07:06

每經記者|張虹蕾    每經編輯|宋思艱    

7月11日,民航局發布通知,就《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公開征求意見。《規定》指出,針對當前互聯網機票銷售中出現的“搭售”等不規范行為,《規定》明確規范承運人及航空銷售代理人禁止默認搭售行為的要求,以保護旅客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不受侵犯。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梳理后注意到,該《規定》對業界關注的機票超售等問題作出了進一步說明,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內容:

第一,確定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監管思路。不再直接規定客票的有效期及其計算方式、票款的支付方式、多形式客票的銷售、托運行李尺寸、重量、免費行李額、逾重行李費、托運行李聲明價值附加費率標準、小動物運輸等屬于承運人自主經營范圍內的具體標準,都充分放權于承運人,由承運人根據自身條件自主決定其上述經營行為。

第二,明確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監管重點。在客票銷售方面。針對當前互聯網機票銷售中出現的“搭售”等不規范行為,在本規定中明確規范承運人及航空銷售代理人禁止默認搭售行為的要求,以保護旅客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不受侵犯。在客票變更和退票方面,明確要求航空銷售代理人不得擅自更改承運人的客票退改簽規定,更好地保護旅客合法權益。在乘機方面。新增了機場管理機構的責任和義務,包括服務保障設施設備、航站樓商戶管理制度、標識指引的相關規定。在超售方面。鑒于目前超售是國內外航空公司的普遍市場行為,且旅客對超售方面的關注和投訴也比較多,故新增對出現超售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予以明確,規定超售時的處置原則、告知解釋義務、補償和退票原則等,確保最大程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在信息告知方面,要求承運人制定相關運輸總條件并對社會公布,以此履行告知義務。

第三,適應新形勢、新問題、新矛盾的監管需求。《規定》的適用主體包括國內承運人、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銷售代理人、航空銷售代理人網絡平臺經營者和航空信息企業。

第四,保證規章的可操作性和監管力度。為了新規章能夠切實落地,增加了第九章“監督管理”和第十章“法律責任”,行業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職權、市場主體違法違規的處罰進行了明確、具體的規定,以確保新規章的可操作性和執行力度。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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