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9-06-14 21:40:09
今天,上交所正式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在這份《細則》中除對交易機制、異常波動、4種嚴重異常波動認定標準進行了明確和細化之外,《細則》還對科創板異常交易行為的類型和監控標準進行了規定,將虛假申報、拉抬打壓股價、維持漲(跌)幅限制價格、自買自賣(互為對手方交易)和嚴重異常波動股票申報速率異常等5大類共11種典型異常交易行為監控標準向市場公開,并對上述行為類型均作了定性和定量的描述。
每經記者 王海慜 每經編輯 謝欣
昨日,中國證監會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聯合舉辦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開板儀式,正式宣布科創板開板。而上交所負責人也表示,預計在未來兩個月之內將看到首批科創板企業的上市。
目前已進入科創板首批企業上市前的最后準備階段,今天,上交所正式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在這份《細則》中除對交易機制、異常波動、4種嚴重異常波動認定標準進行了明確和細化之外,《細則》還對科創板異常交易行為的類型和監控標準進行了規定,將虛假申報、拉抬打壓股價、維持漲(跌)幅限制價格、自買自賣(互為對手方交易)和嚴重異常波動股票申報速率異常等5大類共11種典型異常交易行為監控標準向市場公開,并對上述行為類型均作了定性和定量的描述。
上交所方面表示,公開股票異常交易監控標準,是上交所科創板交易監管工作的一項重大創新,在境內和境外成熟市場尚屬首次。
今日上交所發布的《細則》共6章,條文共計42條。《細則》在《交易特別規定》的基礎上,明確了有效申報價格范圍的計算標準、適用情形,以及盤中臨時停牌的觸發條件、停牌時間等事項,并要求市價申報應當包含投資者能夠接受的保護限價。
此外,在《交易特別規定》中關于異常波動認定標準及措施的基礎上,《細則》進一步規定了股票嚴重異常波動的認定標準及可采取的針對性措施。
根據《細則》顯示,科創板股票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盤中異常波動,上交所實施盤中臨時停牌:
(一)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格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30%的;
(二)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格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60%的;
(三)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定屬于盤中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另外,《細則》還規定,科創板股票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異常波動,上交所將公告該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5家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一)連續3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30%;
(二)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定屬于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還值得特別關注的是,《細則》指出科創板股票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異常波動,上交所將公告嚴重異常波動期間的投資者分類交易統計等信息:
(一)連續10個交易日內3次出現第十二條規定的同向異常波動情形;
(二)連續10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00%(-50%);
(三)連續30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0%(-70%);
(四)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定屬于嚴重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細則》要求,科創板股票交易出現嚴重異常波動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上市規則》規定及時予以核查并采取相應措施。經上市公司核查后無應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項,也無法對異常波動原因作出合理解釋的,除按照《上市規則》規定處理外,上交所可根據市場情況,加強異常交易監控,并要求會員采取有效措施向客戶提示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上交所通過總結、提煉和歸納現有監管經驗,將虛假申報、拉抬打壓股價、維持漲(跌)幅限制價格、自買自賣(互為對手方交易)和嚴重異常波動股票申報速率異常等5大類共11種典型異常交易行為監控標準向市場公開,并對上述行為類型均作了定性和定量的描述。
根據《細則》規定,這5大類共11種異常交易行為包括如下:
1、虛假申報。《細則》指出虛假申報是指不以成交為目的,通過大量申報并撤銷等行為,引誘、誤導或者影響其他投資者正常交易決策的異常交易行為。
上交所將對三類虛假申報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1)開盤集合競價階段同時存在以偏離前收盤價5%以上的價格申報買入或者賣出;累計申報數量或者金額較大;累計申報數量占市場同方向申報總量的比例較高;累計撤銷申報數量占累計申報數量的50%以上;以低于申報買入價格反向申報賣出或者以高于申報賣出價格反向申報買入;股票開盤集合競價虛擬參考價漲(跌)幅5%以上的交易行為。
(2)連續競價階段多次同時存在下列情形且累計撤銷申報數量占累計申報數量的50%以上的,上交所對有關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一)最優5檔內申報買入或者賣出;(二)單筆申報后,在實時最優5檔內累計剩余有效申報數量或者金額巨大,且占市場同方向最優5檔剩余有效申報總量的比例較高;(三)申報后撤銷申報。
(3)連續競價階段,股票交易價格處于漲(跌)幅限制狀態,同時存在下列情形2次以上的,上交所對有關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一)單筆以漲(跌)幅限制價格申報后,在該價格剩余有效申報數量或者金額巨大,且占市場該價格剩余有效申報總量的比例較高;(二)單筆撤銷以漲(跌)幅限制價格的申報后,在漲(跌)幅限制價格的累計撤銷申報數量占以該價格累計申報數量的50%以上。
2、拉抬打壓股價。《細則》將拉抬打壓股價定義為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或者明顯偏離股票最新成交價的價格申報成交,期間股票交易價格明顯上漲(下跌)的異常交易行為。
《細則》也將拉抬打壓股價分為三種情形:
(1)在有價格漲跌幅限制股票的開盤集合競價階段,同時存在成交數量或者金額較大;成交數量占期間市場成交總量的比例較高;股票開盤價漲(跌)幅5%以上的行為。
(2)在連續競價階段任意3分鐘內,同時存在買入成交價呈上升趨勢或者賣出成交價呈下降趨勢;成交數量或者金額較大;成交數量占成交期間市場成交總量的比例較高;股票漲(跌)幅4%以上的交易行為。
(3)在收盤集合競價階段,同時存在成交數量或者金額較大;成交數量占期間市場成交總量的比例較高;股票漲(跌)幅3%以上的交易行為。
3、維持漲(跌)幅限制價格。《細則》表示,維持漲(跌)幅限制價格是指通過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維持股票交易價格處于漲(跌)幅限制狀態的異常交易行為。
根據《細則》,維持漲跌幅限制價格主要體現在兩種情形:
(1)在連續競價階段,同時存在股票交易價格處于漲(跌)幅限制狀態;單筆以漲(跌)幅限制價格申報后,在該價格剩余有效申報數量或者金額巨大,占市場該價格剩余有效申報總量的比例較高,且持續10分鐘以上的交易行為。
(2)在收盤集合競價階段,同時存在連續競價結束時股票交易價格處于漲(跌)幅限制狀態;連續競價結束時和收盤集合競價結束時,市場漲(跌)幅限制價格剩余有效申報數量或者金額巨大;收盤集合競價結束時,收盤集合競價階段新增漲(跌)幅限制價格申報的剩余有效申報數量或者金額較大;收盤集合競價結束時,漲(跌)幅限制價格剩余有效申報數量占市場該價格剩余有效申報總量的比例較高的交易行為。
4、自買自賣和互為對手方交易。《細則》指出,自買自賣和互為對手方交易是指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或者關聯賬戶之間大量進行股票交易,影響股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的異常交易行為。
(1)根據《細則》規定,自買自賣是指投資人在股票交易同時存在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頻繁、大量交易;以及成交數量占股票全天累計成交總量的10%以上或者收盤集合競價階段成交數量占期間市場成交總量的30%以上的交易行為。
(2)互為對手方交易則是指投資人在股票交易種同時存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涉嫌關聯的證券賬戶之間互為對手方進行頻繁、大量交易;成交數量占股票全天累計成交總量的10%以上或者收盤集合競價階段成交數量占期間市場成交總量的30%以上的行為。
5、嚴重異常波動股票申報速率異常。根據《細則》,嚴重異常波動股票申報速率異常是指違背審慎交易原則,在股票交易出現嚴重異常波動情形后的10個交易日內,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在短時間內集中申報加劇股價異常波動的異常交易行為。
對此,《細則》指出,股票交易出現嚴重異常波動情形后10個交易日內,連續競價階段1分鐘內單向申報買入(賣出)單只嚴重異常波動股票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上交所對有關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值得一提的是,《細則》表示,投資者的科創板股票交易行為雖未達到相關監控指標,但接近指標且反復多次實施的,上交所可將其認定為相應類型的異常交易行為。
那么,如果投資者出現了上述11種典型異常交易行為,將對應什么樣的監管措施呢?
《細則》規定,投資者在科創板股票交易中實施異常交易行為的,上交所可對其實施以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一)口頭警示;
(二)書面警示;
(三)將賬戶列為重點監控賬戶;
(四)要求投資者提交合規交易承諾書;
(五)暫停投資者賬戶交易;
(六)限制投資者賬戶交易;
(七)認定為不合格投資者;
(八)本所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值得所有科創板投資人關注的是,《細則》指出,投資者實施異常交易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將從重實施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一)在一定時間內反復、連續實施異常交易行為;
(二)對嚴重異常波動股票實施異常交易行為;
(三)實施異常交易行為的同時存在反向交易;
(四)實施異常交易行為涉嫌市場操縱;
(五)因異常交易行為受到過本所紀律處分,或者因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證券違法行為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制裁;
(六)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細則》中還對交易所會員及相關人員違反《細則》規定,未適當履行客戶交易行為管理職責的相關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作了規定。
上交所方面今日表示,此次通過《細則》公開股票異常交易監控標準,是上交所科創板交易監管工作的一項重大創新,在境內和境外成熟市場尚屬首次。主要是基于提升交易監管規范化水平、發揮科創板改革試驗田作用、落實會員協同監管責任、構建規范有序市場環境這四方面考慮。對于今日《細則》的發布,上海某私募副總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這是監管的未雨綢繆,從內容來看,考慮得非常仔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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