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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賬戶三年買賣近6億 基金經理助理炒股未報備被罰10萬

每日經濟新聞 2019-03-11 22:58:37

3月7日,青島證監局下發一則關于基金從業人員未經報備違規炒股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時任農銀匯理基金公司投資部基金經理助理劉嘉慶,身為基金從業人員卻未向所屬基金公司申報投資情況,私自使用三個證券賬戶操縱三年交易近6億元。

每經記者 聶虹    每經編輯 葉峰    

近日,青島證監局發布一則針對基金從業人員的行政處罰書。被處罰人員是時任農銀匯理基金公司投資部基金經理助理劉嘉慶,身為基金從業人員卻未向所屬基金公司申報投資情況,私自使用三個證券賬戶操縱三年交易近6億元。為此,青島證監局對劉嘉慶采取“責令改正,并處十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違規炒股三年多被罰十萬元

3月7日,青島證監局下發一則關于基金從業人員未經報備違規炒股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下簡稱,《決定書》)。

根據《決定書》,當事人劉嘉慶與農銀匯理基金公司于2015年3月4日簽訂勞動合同。于2015年3月至2017年4月期間,劉嘉慶擔任農銀匯理基金公司研究部研究員,2017年4月至今擔任投資部基金經理助理,協助基金經理付某管理“農銀中小盤混合”基金和“農銀消費主題混合”基金。

而與此同時,劉嘉慶自入職之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期間,使用“崔某武”“王某蕊”“李某良”證券賬戶合計交易2206筆,合計交易金額5.75億元(雙向計算,剔除新股申購、逆回購等)。

經青島證監局查明,劉嘉慶自入職以來,未向所屬基金公司農銀匯理基金公司事先申報其投資情況。這些事實,有員工履歷資料、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相關電話電信記錄、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相關查詢記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因此,青島證監局認為,作為基金從業人員,劉嘉慶從事證券交易卻未按規定向所在的農銀匯理基金公司事先申報,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劉嘉慶采取“責令改正,并處十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基金從業人員炒股不等于老鼠倉

一提起基金從業人員炒股,映入腦海的第一個關鍵詞可能就是“老鼠倉”。但實際上,兩者并不能畫上等號。

基金老鼠倉一般是指基金經理或實際控制人運用公有資金拉升某只股票前,先用個人資金(包括親友及本人)在低價位買進股票建倉。等到公有資金將股價拉升至高位后,個人倉位率先賣出獲利,而機構(公有)和散戶的資金可能因此被套牢。由于在這個過程中涉及到股票建倉(證券賬戶),因此基金老鼠倉出現時,常常有“基金經理借用他人證券賬戶炒股”這一要件,但這并不意味著基金從業人員不能進行證券投資。

按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章第十八條規定: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進行證券投資,應當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報,并不得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前款規定人員進行證券投資的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這意味著基金從業人員在進行申報備案的前提下是可以進行證券投資的。但有業內人士表示,“雖說備案后可以炒股,但過程還是比較復雜,所以通過這樣去參與證券投資的人感覺并不多的。而且報備一般都是用自己賬戶報備,用別人的賬戶還是比較有風險。”

有律師表示,在基金老鼠倉的認定要件中,行為上,基金從業人員破壞了與份額持有人之間的信任,違反了作為處理他人事務者應遵循的法律義務;主觀上,行為人以為自己或第三者獲取利益為目的,對自己的行為違背義務并造成他人財務損失具有認識;結果上,在剔除正常投資風險損失和證券市場系統風險后,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財產損失;并且“老鼠倉”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聯系。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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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島證監局發布一則針對基金從業人員的行政處罰書。被處罰人員是時任農銀匯理基金公司投資部基金經理助理劉嘉慶,身為基金從業人員卻未向所屬基金公司申報投資情況,私自使用三個證券賬戶操縱三年交易近6億元。為此,青島證監局對劉嘉慶采取“責令改正,并處十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違規炒股三年多被罰十萬元 3月7日,青島證監局下發一則關于基金從業人員未經報備違規炒股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下簡稱,《決定書》)。 根據《決定書》,當事人劉嘉慶與農銀匯理基金公司于2015年3月4日簽訂勞動合同。于2015年3月至2017年4月期間,劉嘉慶擔任農銀匯理基金公司研究部研究員,2017年4月至今擔任投資部基金經理助理,協助基金經理付某管理“農銀中小盤混合”基金和“農銀消費主題混合”基金。 而與此同時,劉嘉慶自入職之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期間,使用“崔某武”“王某蕊”“李某良”證券賬戶合計交易2206筆,合計交易金額5.75億元(雙向計算,剔除新股申購、逆回購等)。 經青島證監局查明,劉嘉慶自入職以來,未向所屬基金公司農銀匯理基金公司事先申報其投資情況。這些事實,有員工履歷資料、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相關電話電信記錄、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相關查詢記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因此,青島證監局認為,作為基金從業人員,劉嘉慶從事證券交易卻未按規定向所在的農銀匯理基金公司事先申報,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劉嘉慶采取“責令改正,并處十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基金從業人員炒股不等于老鼠倉 一提起基金從業人員炒股,映入腦海的第一個關鍵詞可能就是“老鼠倉”。但實際上,兩者并不能畫上等號。 基金老鼠倉一般是指基金經理或實際控制人運用公有資金拉升某只股票前,先用個人資金(包括親友及本人)在低價位買進股票建倉。等到公有資金將股價拉升至高位后,個人倉位率先賣出獲利,而機構(公有)和散戶的資金可能因此被套牢。由于在這個過程中涉及到股票建倉(證券賬戶),因此基金老鼠倉出現時,常常有“基金經理借用他人證券賬戶炒股”這一要件,但這并不意味著基金從業人員不能進行證券投資。 按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章第十八條規定: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進行證券投資,應當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報,并不得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前款規定人員進行證券投資的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這意味著基金從業人員在進行申報備案的前提下是可以進行證券投資的。但有業內人士表示,“雖說備案后可以炒股,但過程還是比較復雜,所以通過這樣去參與證券投資的人感覺并不多的。而且報備一般都是用自己賬戶報備,用別人的賬戶還是比較有風險。” 有律師表示,在基金老鼠倉的認定要件中,行為上,基金從業人員破壞了與份額持有人之間的信任,違反了作為處理他人事務者應遵循的法律義務;主觀上,行為人以為自己或第三者獲取利益為目的,對自己的行為違背義務并造成他人財務損失具有認識;結果上,在剔除正常投資風險損失和證券市場系統風險后,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財產損失;并且“老鼠倉”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聯系。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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