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 2018-08-03 20:59:13
央行表示,對遠期售匯征收風險準備金并未對企業參與外匯遠期、期權、掉期交易設置規模限制,也沒有逐筆審批要求,更沒有禁止企業開展這類交易,顯然不屬于資本管制,也并非行政性措施,而是宏觀審慎政策框架的一部分。具體來看,人民銀行要求金融機構按其遠期售匯(含期權和掉期)簽約額的20%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相當于讓銀行為應對未來可能出現的虧損而計提風險準備,通過價格傳導抑制企業遠期售匯的順周期行為,屬于透明、非歧視性、價格型的逆周期宏觀審慎政策工具。外匯風險準備金由金融機構交存,不對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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