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8-03-23 01:26:47
3月21日,銀監會正式對外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指引》。《指引》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不得在任何場所開展未經批準的金融業務,未經監管部門允許不得向社會或其他單位和個人泄露監管工作秘密信息等。
每經編輯|張壽林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每經記者 張壽林
在公開征求意見后,3月21日,銀監會正式對外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
《指引》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不得在任何場所開展未經批準的金融業務,未經監管部門允許不得向社會或其他單位和個人泄露監管工作秘密信息等。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此前答記者問時指出,近年來,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數量不斷增加,與此同時,銀行業案件頻發,多與銀行從業人員內外勾結、違規操作相關,暴露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從業人員行為管理不足、部分從業人員行為缺乏有效約束等問題。
根據銀監會披露的數據,截至2016年底,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共有法人機構4399家,從業人員409萬人。
銀監會披露的數據還顯示,2017年銀監全系統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3452件,其中處罰機構1877家,罰沒29.32億元;處罰責任人員1547名,其中罰款合計3759.4萬元。
今年初召開的2018年全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會議進一步指出,要大力整治違法違規業務,進一步深化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
在此前的答記者問中,銀監會相關部負責人介紹,《指引》首次從規范從業人員行為管理的角度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了系統性的要求,具體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明確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本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承擔主體責任;二是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的治理架構,應在黨組織的領導下,明確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相關職能部門在從業人員行為管理中的職責分工;三是從行為守則和行為細則的制定、從業人員行為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招聘和晉升中對行為的要求、以及對不當行為的舉報和處理等方面規范了從業人員行為管理的制度要求;四是從監管報告、日常監管、信息報送等方面完善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的監管要求。
根據銀監會介紹,前期征求意見期間共收到22份意見,大部分均已吸收采納。
《指引》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制定與自身業務復雜程度相匹配的行為守則供全體從業人員遵循。
根據《指引》,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配備專人負責從業人員行為管理,該崗位的從業人員應品行端正、業務熟練,并具有與履職相匹配的經驗和適當的職級,其聯系方式應在全機構公開并可查詢。
對于從業人員工作紀律,《指引》指出,銀行業金融機構制定的行為守則及其細則應要求全體從業人員遵守法律法規、恪守工作紀律,包括但不限于:自覺抵制并嚴禁參與非法集資、地下錢莊、洗錢、商業賄賂、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不得在任何場所開展未經批準的金融業務,不得銷售或推介未經審批的產品,不得代銷未持有金融牌照機構發行的產品,不得利用職務和工作之便謀取非法利益,未經監管部門允許不得向社會或其他單位和個人泄露監管工作秘密信息等。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從業人員行為評估結果作為薪酬發放和職位晉升的重要依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針對高級管理人員及關鍵崗位人員制定與其行為掛鉤的績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制度。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明確晉升的基本條件,未達到相關行為要求的從業人員不得晉升。
《指引》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從業人員招聘和任職程序中評估其與業務相關的行為,重點考察是否有不當行為記錄。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利益相關人員,不得降低招聘錄用標準。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落實任職回避和業務回避制度,應從職責安排上形成有效制衡,避免從業人員濫用職權。
對于董事和高管,《指引》還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招錄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時,應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申請在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處罰信息系統中查詢有關行政處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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