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8-03-08 00:55:03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修訂發布。《辦法》最終將控制類股東的資質定為持股比例1/3以上。對于持股比例超過1/3的股東,保監會表示,新的辦法正式實施以后,原則上不會對現有保險公司的股權結構進行追溯調整,但會對部分股權結構存在風險隱患的保險公司進行窗口指導,采取針對性的監管措施。
每經編輯|袁園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每經記者 袁園 每經編輯 陳星
歷經兩輪的征求意見后,《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修訂發布。根據《辦法》規定,保險公司的股東被劃為四類:財務Ⅰ類、財務Ⅱ類、戰略類、控制類,并分別對持股年限作出明確規定。
值得一提的是,對比征求意見稿,《辦法》最終將控制類股東的資質定為持股比例1/3以上。“這也是經歷了多輪討論和意見征求之后,做出的決定,更符合公司管理的實際情況。”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從目前了解的情況來看,持股比例達到1/3以上的股東在董事會席位上才會有更多的表決權,影響到公司的正常經營,比之前定的30%的比例更準確。
對于持股比例超過1/3的股東,保監會表示,新的辦法正式實施以后,原則上不會對現有保險公司的股權結構進行追溯調整,但會對部分股權結構存在風險隱患的保險公司進行窗口指導,采取針對性的監管措施。
此外,保監會也會在后續出臺相關文件和配套辦法,來輔助《辦法》的實施,目前這些文件尚在制定中。同時也會針對《辦法》運行中出現的問題,有針對性的進行完善。
《辦法》共9章94條,主要包括3個方面的規則體系。一是投資入股保險公司之前的規則,包括對股東資質、股權取得方式、入股資金的具體要求。二是成為保險公司股東之后的規則,包括股東行為規范、保險公司股權事務管理規則。三是股權監督管理規則,包括對股權監管的重點、措施以及違規問責機制。
具體而言,新規將保險公司股東劃分為財務Ⅰ類、財務Ⅱ類、戰略類、控制類四個類型,并對持股年限作出明確規定:控制類股東五年內不得轉讓股權,戰略類股東三年內不得轉讓股權,財務Ⅱ類股東二年內不得轉讓股權,財務Ⅰ類股東一年內不得轉讓股權。并要求,投資者應該用自有資金投資保險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信托產品可通過購買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投資上市保險公司。
《辦法》中還提到,嚴禁挪用保險資金,或以保險公司投資信托計劃、私募基金、股權投資等獲取的資金對保險公司進行循環出資。保險公司股東不得利用股權質押形式,代持保險公司股權、違規關聯持股以及變相轉移股權。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對比此前的二次征求意見稿,《辦法》的內容變動主要體現在對控制類股東持股比例的劃分上。
在2016年12月份發布的《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控制類股東被定義為“持有保險公司股權百分之二十以上,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有控制性影響的股東;或者持有的股權雖不足百分之二十,但足以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產生控制性影響的股東”。但這持股比例在保監會2017年7月份發布的《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二次征求意見稿)》中被提升到30%以上。
不過,從《辦法》的內容來看,控制類股東的持股比例再一次被提升。《辦法》顯示,控制類股東是指持有保險公司股權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其出資額、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保險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控制性影響的股東。
“這個比例是經過了多輪討論,也聽取了個各方意見之后確定的,我們認為這個比例是比較合適的。”保監會相關負責人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此前的30%的持股比例主要是參考了上市公司的一些管理辦法,但從征求意見和開會討論過程中發現,持股30%的股東在董事會上并不一定具有絕對的影響力和決策權,經過討論和商討,才最終決定了1/3這個比例,這更符合控制類股東的持股比例。
除此之外,根據《辦法》規定,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不過,從目前市場上的從業機構的股權來看,有部分公司的單一股東持股比例超過1/3。作為能決定保險公司發展和經營方向的股東,他們后期的股權處理會面臨哪些問題呢?
“新的《辦法》正式實施以后,原則上不會對現有保險公司的股權結構進行追溯調整,但會對部分股權結構存在風險隱患的保險公司進行窗口指導,采取針對性的監管措施。”保監會發展改革部主任何肖鋒表示,新《辦法》出臺以后不會否定原來的審核,但保監會也注意到了有一些險企的老股東的持股比例達到51%,這確實跟新《辦法》有沖突。
針對這種情況,何肖鋒表示主要分兩種情況:第一種,針對公司治理穩定的保險公司來說,可能會出現保險公司增資的過程中,持股比例51%的股東不能再參與增資,這樣一來,老股東的持股比例自然就降下來了;第二種,可能保險企業現存股東持股比例超過51%,但是這些公司目前治理不太好的,保監會將采取加大外部董事比例,來約束和制約股東權利。
“公司治理不好的現象比較多,比如說股權糾紛、股東之間互相形成僵局等。”何肖鋒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目前保監會正在做的管理辦法中已經開始設立相應的制度,針對治理不完善的、控制類股東持股比超過三分之一的保險公司,監管機構可能會要求它獨立董事達到二分之一的標準,要求加大外部董事比例,通過這種方式來制約它獨立。“主要是增加配套文件和辦法,正在制定的‘獨立董事辦法’就是其中之一,相應地增加了監管要求,一旦出臺就嚴格按照文件辦法執行,而只有比如股東僵局始終不能達成一致等情況出現后,監管才會介入,也就是上述提到的窗口指導。”
據悉,《辦法》配套的文件第一個就是獨立董事辦法,保監會前期已經做完章程必備條款,都是針對公司治理相關的一些辦法,目前整套制度還在逐步完善。“現在主要還是看《辦法》運行的效果,下一步針對運行中間出現的問題保監會再來進一步完善。”何肖鋒表示,包括對整個公司的治理,原來這一文件叫指導意見,下一步保監會將考慮修訂成管理辦法,上升公司治理機制的法律效力。
“監管的最終目的是為了防范風險和規范行業,不會因為《辦法》出臺就加大處罰,但如果碰了紅線,那肯定意味著要受到相關規則的懲罰。”何肖鋒補充道,監管的大方向肯定是不變的,也就是從嚴監管的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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