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22 16:01:05
近期,長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調查認定子公司在網絡平臺上所發布的網絡廣告內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七)項相關禁止性規定,依法對子公司進行處罰。處罰如下:1、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2、處罰款人民幣60萬元整。子公司已根據長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查的問題進行整改并將按期繳納罰款。目前公司經營正常,該行政處罰未對公司及子公司生產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公司采取了整改措施,追責此次“雙 11”廣告文案事件直接營運、監管責任人。(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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