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7-08-03 00:29:05
每經編輯|朱邦凌
朱邦凌
在過去3個月中,以比特幣和以太幣為代表的數字加密貨幣市場整體漲幅超過300%,眾多國內發行的數字貨幣也因此一飛沖天,漲幅達數十倍的情況比比皆是。
數字貨幣二級市場的火爆,引發了一級市場ICO(一種為加密數字貨幣/區塊鏈項目籌措資金的常用方式)的狂熱。眾多組織和個人進入區塊鏈行業,借用股票市場的首次公開發行即IPO概念,進行數字貨幣ICO,即區塊鏈項目首次發行代幣,募集比特幣、以太坊等通用數字貨幣。
7月26日,國家互聯網金融安全技術專家委員會發布了《2017上半年國內ICO發展情況報告》。指出面向國內提供ICO服務的相關平臺43家,在平臺上線并完成ICO的項目65個,累計融資規模達26.16億元,參與人次達10.5萬。
國內融資額最大的ICO項目是今年3月發行的量子幣,從全球區塊鏈極客群體里換取到價值1500萬元的比特幣和以太幣。量子鏈第一天“上市”,最高價格達到66.66元,漲幅達到33倍。自今年年初以來,全球新興科技公司通過ICO融資了近13億美元,目前在操作中的ICO項目不下百個。可見,國內已經儼然成為全球ICO的主戰場。
2009年初,比特幣正式推出,成為區塊鏈技術最重要的應用成果。區塊鏈屬于全新的集成技術,在智能合約、檔案管理、數據存儲、資金清算、歷史核查、安全保護等方面場景眾多、潛力巨大。
由于ICO對促進區塊鏈行業的快速發展、募集資金有著積極意義,也提升了區塊鏈項目的融資效率,因此成為區塊鏈初創公司主要的輸血方式之一。有的項目只用幾分鐘、幾小時就融資上千萬美元,如網頁瀏覽器項目Brave的ICO,在30秒內籌集了3500萬美元。國內某影視文化企業發行的藝術幣,不到幾小時即已募齊300枚比特幣,籌集資金達500多萬元。
數字貨幣ICO借助互聯網的優勢,具有低門檻、回報快并可能獲得暴利的特點。ICO無需IPO漫長的排隊,也無需發審委的嚴格審核,甚至無需成本,創業者以各種名義建個網站,發個項目白皮書,營造一個和區塊鏈相關的概念,就能發起ICO眾籌了。
對參與者來說,資金也沒有明確的限制,一般的ICO項目參與者平均出資2萬多元,普通散戶即可參與。同時,ICO打破了一級和二級市場的分割,傳統投資中天使、VC、PE、pre-IPO涇渭鮮明的局面不再出現。數字貨幣一級市場發行后,即可在二級市場交易退出,并且很多項目甫一上市即暴漲幾十倍,高流動性和暴利對投資者具有極強的吸引力。
作為新興的金融科技,火爆的ICO目前正處于監管空白的野蠻生長階段。同前幾年互聯網金融的P2P一樣,難免魚龍混雜,也有可能重復網貸行業的跑路騙局。比如有些“區塊鏈創業公司”經過精美的宣傳營銷,打著金融創新的旗號,融一筆錢就跑路,其所發行的代幣沒有任何服務和產品支撐,成了“騙子幣”。
全球金融科技服務公司Autonomous在研報中指出,大部分ICO就是騙局——募資公司只是想利用人們對數字貨幣生態的新鮮和興奮感,借助社交媒體來進行推廣宣傳,并抓住目前市場缺乏可強制執行的監管時機進行詐騙。一旦融到資金后,那些在白皮書中承諾的計劃可能根本不會落地。
除跑路騙局外,ICO中還不乏以虛擬貨幣投資為名,行非法集資或網絡傳銷之實的案例。2016年,公安機關成功破獲了克拉幣、恒星幣等一批重大案件,對150余起虛擬貨幣類傳銷犯罪案件立案偵查,涉及60余個“幣種”。
正規的數字貨幣是以區塊鏈為底層技術發行,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是去中心化的發行方式,可以在國內外眾多交易機構交易。而國內不少幣種無法在外部流通,平臺通過金字塔模式發展會員,建立上下線的層級關系,依靠拉人頭的方式賺取收益,這類虛擬幣種涉嫌傳銷。
6月23日,國家互聯網金融安全技術專家委員會發布公告,部分虛擬貨幣交易平臺上線交易的虛擬幣種涉嫌傳銷,其中包括幣鏈網和眾聯網上線交易的文創幣、大比特上線交易的圣幣、鄉旅天下上線交易的商贏幣。江蘇省互聯網金融協會發布2017版《互聯網傳銷識別指南》,點名26種所謂數字貨幣都是披著或者疑似披著數字貨幣的外衣進行非法傳銷的項目,分別是珍寶幣、百川幣、馬克幣、暗黑幣、MMM、五行幣等。
如何對ICO進行監管,恐怕在全球都是一個難題。美國證交委(SEC)針對某些個案發布調查報告表示,通過出售電子資產來募資的公司,必須遵守聯邦證券法,發行人必須向政府登記他們的交易,電子貨幣交易所也一樣。SEC認為,無論被稱之為“ICO”還是“Token Sales(代幣銷發)”,雖然使用區塊鏈技術,但仍須適用于證券法監管。
對于ICO的監管,我國可以借鑒英國、新加坡等國家實行的“監管沙箱”機制——通過提供一個“縮小版”的真實市場和“寬松版”的監管環境,在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前提下,鼓勵金融科技初創企業對創新的產品、服務、商業模式和交付機制進行大膽操作。ICO平臺可自主申請進入監管沙箱,進行創新實驗,但必須與監管層進行高頻度交流、信息公開披露。同時,監管者要對ICO平臺提出相應的標準,嚴禁數字貨幣價格操縱和利益輸送。平臺應事前對ICO項目作形式上的審核,對參與ICO項目的投資者作適當性控制,強化風險提示和投資者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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