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7-06-28 20:10:08
6月28日,從深交所官網網站獲悉,深交所發布修改《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業務特別規定》涉及個人投資者準入門檻條款的通知,并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業務規則制定、修訂事項答記者問。
提出參與退市整理期股票買入交易的個人投資者,必須具備兩年以上股票交易經驗,申請開通權限前20個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產不得低于人民幣50萬元。
全文如下:
關于修改《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業務特別規定》涉及個人投資者準入門檻條款的通知
為規范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國證監會《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本所對《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業務特別規定(2015年修訂)》(以下簡稱“原《整理期業務規定》”)中涉及個人投資者準入門檻的條款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參與退市整理期股票買入交易的個人投資者,必須具備兩年以上股票交易經驗,申請開通權限前二十個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產不得低于人民幣五十萬元。”
二、本所現根據本通知,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業務特別規定(2017年修訂)》(以下簡稱“新《整理期業務規定》”),并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本所2015年1月30日發布的原《整理期業務規定》(深證上〔2015〕46號)同時廢止。
三、對于新《整理期業務規定》施行前開通退市整理期股票買入交易權限的投資者,適用新老劃斷原則,可繼續參與交易。
四、各會員單位應當認真做好相關業務流程調整和技術系統準備,確保退市整理期股票客戶適當性管理工作的規范開展。
特此通知。
關于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場參與人:
為促進債券市場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范債券市場風險,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制定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現予發布。為做好新舊規則適用的銜接安排,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發行人、承銷機構、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建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做好前端技術控制,切實做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證券經營機構應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標準評估、報備合格投資者,在2017年7月1日前完成公司債券、企業債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本所提供轉讓服務的暫停上市債券的存量合格投資者的調整工作,并通過本所固定收益品種業務專區提交合格投資者賬戶名單。
二、本通知發布前已在本所上市交易或者掛牌轉讓的公司債券、企業債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本所提供轉讓服務的暫停上市債券(以下簡稱“債券”),或者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申請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債券,其存續期間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按照以下原則執行:
(一)自即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債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沿用原規則的規定,具體為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及企業債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沿用《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事項的通知》及《關于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2015年修訂)〉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沿用《深圳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沿用《深圳證券交易所資產證券化業務指引(2014年修訂)》的規定,本所提供轉讓服務的暫停上市債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沿用《關于為暫停上市公司債券提供轉讓服務的通知》的規定。
(二)2017年7月1日起,本所將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債券進行適當性管理調整。本辦法實施前按照原規則買入債券的投資者,在本辦法實施后不符合相應的債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不得再行買入該等債券,但可以選擇賣出或者繼續持有。
三、參與債券質押式回購融資交易及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的投資者,應當為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中的機構投資者,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要求的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參與債券質押式回購融資交易、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的,應當于2017年12月9日前了結全部質押式回購融資交易及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期間不得增加回購交易未到期余額。
四、本辦法自7月1日起施行,《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事項的通知》(深證會〔2015〕124號)、《關于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2015年修訂)〉的通知》(深證上〔2015〕239號)第二條、《深圳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深證上〔2015〕240號)第九條、《深圳證券交易所資產證券化業務指引(2014年修訂)》(深證會〔2014〕130號)第二十四條、《關于為暫停上市公司債券提供轉讓服務的通知》(深證會〔2014〕93號)第三條規定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暫行辦法》(深證會〔2015〕263號)第四條規定不再執行。
本辦法施行前本所發布的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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