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7-06-19 22:19:52
每經編輯|馮彪
每經記者 馮彪
6月19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81號國務院令,公布《統計法實施條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1987年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相較于此前的《統計法實施細則》,此次的《實施條例》增加了法律責任專章,其中規定: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大面積發生或者連續發生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等行為,對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
明確統計造假法律責任
此次《統計法實施條例》在條文結構和內容上都有較大幅度修訂,擴大到8章55條,除總則和附則外,其余6章分別是統計調查項目、統計調查的組織實施、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監督檢查、法律責任。
有統計部門官員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統計法實施條例》進一步從源頭上規范統計調查活動。特別是強化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性、權威性。”
此前的《統計法實施細則》僅在獎勵和懲罰一章中用3條列舉了違法行為和懲罰措施。這次《統計法實施條例》則用了12條的篇幅詳細列明法律責任。
記者注意到,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對統計應負的責任得到明確。如 《統計法實施條例》第40條提到,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大面積發生或者連續發生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統計數據嚴重失實,應當發現而未發現;發現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數據嚴重失實不予糾正的行為,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將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
部門負責人授意造假將被通報
地方經濟數據造假時有發生。6月11日,中紀委網站公布的中央第二巡視組向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和吉林省委反饋巡視“回頭看”情況中就提到,有的地方經濟數據造假。
此次《統計法實施條例》在法律責任部分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侵犯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職權,或者采用下發文件、會議布置以及其他方式授意、指使、強令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編造虛假統計資料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
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國家統計局局長寧吉喆在“部長通道”回答記者提問時還提到,要在統計系統建立一整套覆蓋全員、全鏈條、全流程的統計數據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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