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報 2017-03-24 11:07:46
購房者需有限購區域戶籍,除高新南區和天府新區兩個限購區域外,成都新增11限購區域可以交叉購買,不得以補繳社保的方式在限購區域買房。
二手房被限購,限購區域購房資格審查從1年提升到24個月以上,購房者需有限購區域戶籍,除高新南區和天府新區兩個限購區域外,成都新增11限購區域可以交叉購買,不得以補繳社保的方式在限購區域買房……2017年3月23日晚間,成都市正式實施《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購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這被稱為“史上最嚴”限購政策應該如何解讀,記者第一時間采訪房管局相關人士,對《通知》逐條解讀。
二手房首次成為限購對象
限購新政1:擴大住房限購范圍
將二手住房納入限購范圍,購房者在住房限購區域購買二手住房的,應符合成辦發〔2016〕37號、成辦發〔2016〕45號文件規定的購買商品住房條件,且只能新購買1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解讀:
符合在限購區域內購房資格者,在2016年10月1日后,未新購買商品房的,可以新購一套住房,無論是新房還是二手房,只能再買1套。值得注意的是二手房是此次才成為限購對象,也就是說二手房是從3月24日之后計入,去年10月1日限購政策后,購買二手房的客戶,仍然可繼續新購一套。
案例:
王小妹在高新南區上班,2016年10月1日,在高新南區買了1套新房,現在根據新政,今天開始,她不能在高新南區繼續購買新的住房了,無論是新房或者二手房,她已經沒有購買資格;周小妹也在高新南區上班,2016年10月1日之后,她在高新南區買了1套二手房,根據新政,從今天起,周小妹還有資格在區域內新購1套住房,但無論是新房還是二手房,她都只能再買一套。
限購區域分三塊,高新南區可買錦江房
限購新政2:強化區域職住平衡
在成都高新區西部園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區域內購買住房的,購房者須具有限購區域戶籍,或在限購區域穩定就業且連續不間斷繳納社會保險24個月以上。
成都高新區南部園區、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限購政策繼續按成辦發〔2016〕45號文件執行,但其中非本區戶籍居民須連續不間斷繳納社會保險24個月以上。
解讀:
因限購區域擴大了11個區域,包括此前的高新區和天府新區累計13個區域。購房資格認定從1年變2年。限購的區域可以劃分為三個部分:高新南區、天府新區、其他11個限購區域。根據成都市房管局的最新解讀,在其他11個限購區域內,可以交叉購買;高新南區和天府新區,可以在其他11個限購區購買一套,但在其他11個限購區購買一套后,就不能在高新南區或者天府新區買房;高新南區和天府新區,繼續執行去年的政策,彼此不能交叉購買。
案例:
劉大姐戶籍在錦江區,2016年10月1日前購買過一套商品房,但她仍可以在其他11個限購區域(即成都高新區西部園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再買1套住房,但是不能在成都高新區南部園區或者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買房。
嚴禁補交社保違規買房
限購新政3:加強購房資格審核
非本區域戶籍居民不得通過補繳社會保險在限購區域購買住房。房管、人社等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強化部門協作,加強購房資格審核,確保住房限購措施落到實處。
解讀:
“非本區域戶籍居民不得通過補繳社會保險在限購區域購買住房。”同時不再將繳納個人所得稅作為取得購房資格的途徑,并要求相關部門加強審查,防止弄虛作假。這一條,在前兩條的基礎上又進行了更深入的限購,嚴格了購房資格審查。
案例:
張哥本來在金牛區上班,戶口也在金牛,但他看上了天府新區的一套房子,在本次限購新政之前,他找到自己在天府新區開公司的朋友,假冒朋友公司的員工補交了1年社保,拿著假社保以騙取天府新區購房資格。而現在,張哥這種行為不再被允許,新的限購政策對這種行為明令禁止。
引進人才買房5年內不得上市轉讓
限購新政4:支持合理住房需求
對于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引進的高端人才等,經所在區政府(管委會)認定后,其購房可不受戶籍、社保繳納時限的限制,但所購商品住房自合同備案之日起、二手住房自載入不動產登記簿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轉讓。
解讀:新政支持重大項目和創新創業,對“人才引進”的購房需求給予了區別的對待,這讓有意來蓉工作和生活的各類符合要求的人才并沒有置業的障礙。只要獲得在區政府(管委會)認定(相關手續并未公示),允許買房,但是買到的這套房子5年內不能上市轉讓。換句話說,只能自住或出租,遏制投機炒房行為。
打擊虛高裝修費用變相提價等違法違規行為
限購新政5: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加強市場監管,規范市場秩序,嚴厲查處違規收取誠意金、虛高裝修費用變相提價、偽造或虛開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違法違規行為。
解讀:該條新政針對開發商進行了嚴格的規定,是防止開發商推高樓市價格的有效手段。“誠意金”并非“定金”,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前收取“購房誠意金”,并與排號、認購等行為掛鉤,這種資金并不具有“定金”性質,此種行為將消費者置于非常弱勢的地位,其權益根本無法得到保障,同時給房地產市場秩序以及金融市場秩序帶來極大風險。
而虛高裝修費用變相提價通常是開發商在政策不允許開發商隨意漲價的“調控”手段下的鉆空子行為。成都去年出臺相關規定,“同一項目分期建設銷售的,價格增速不得高于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而少數開發商就通過“改精裝,虛高裝修費”,甚至強加裝修條款讓購房者買單。
偽造或虛開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行為,則更是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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