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6-11-28 17:41:19
《指導意見》要求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2017年底前應當深入推進法律顧問制度,建立完善法律工作機制……
每經編輯|每經記者 朱丹丹
每經記者 朱丹丹
伴隨著銀行業金融機構管理的專業化和復雜化,監管層對金融機構法律等方面工作的要求也在逐漸提高。
11月28日,銀監會發布了《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在銀行業金融機構推行法律顧問制度。
與此同時,《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上述《指導意見》對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推進法律顧問制度有明確的時間規定。
具體來講,要求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2017年底前應當深入推進法律顧問制度,建立完善法律工作機制;外資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信托公司等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應逐步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到2020年全面建立與各機構風險狀況相適應的法律工作體系,有效提升銀行業法律風險管理水平。
所謂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是指在銀行業金融機構中從事法律工作的專業人員。比如具有對涉嫌損害銀行業金融機構合法權益和銀行業消費者合法權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發布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行為,提出意見和建議等權利。
“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經營貨幣的特殊企業,具有高杠桿、高風險的特點。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管理越來越復雜化,行業監管越來越國際化。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風險的復雜性和專業性要求法律部門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法律知識、金融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因此,有必要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銀監會方面表示。
銀監會方面還進一步分析指出,《指導意見》的發布有利于提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法律風險管理水平,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合法穩健經營,對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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