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 2016-06-06 22:22:02
近期,監管層對券商的私募基金綜合服務進行核查,發現主要存在:無資格開展業務、規模至上、信息系統投入不足等三大問題。
券商主經紀商業務(簡稱“PB業務”)即將結束混戰的局面。
近期,監管層對券商的私募基金綜合服務進行核查,發現主要存在:無資格開展業務、規模至上、信息系統投入不足等三大問題。
券商中國記者獨家獲悉,證監會已委托投保基金公司開展相關評估研究工作,擬適時出臺《證券公司主經紀商服務指引》,將券商PB業務轉入常規。在規則出臺前,擬不再新增相關綜合服務試點。
59家券商服務8000億私募
近些年,券商從傳統的證券經紀業務延伸,探索開展私募基金綜合服務,尤其自私募基金陽光化及去年配資清理之后,該業務發展迅猛。
根據監管層的統計,目前已有59家證券公司提供相關服務,服務私募基金產品 1.25萬只,資產規模合計接近8000億元。
截至2016年4月底,基金業協會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2.388萬家,包括私募證券管理人、私募股權管理人,創投管理人,其他管理人。已備案私募基金2.85萬只,認繳規模6.1萬億元,實繳規模5.02萬億。
其中,私募證券基金數量為1.73萬只,規模2.06萬億。也就是說,將近一半的券商開展私募基金服務,已覆蓋了近4成規模的私募基金,還有0.48萬只產品,1.24萬億規模的私募基金沒有覆蓋。
券商中國記者獲悉,由券商向私募基金提供綜合服務,有利于增強機構客戶服務能力,降低私募基金經營管理成本,起到了督促私募基金規范運作、逐步優化市場投資者結構的作用,但行業實踐時間較短,服務模式尚未定型,還存在一些較為突出的問題。
PB業務三大問題
近期,證監會組織八家證監局對轄區證券公司私募基金綜合服務情況進行了核查,并對部分存在風險隱患的證券公司負責人采取了談話提醒措施。
從核查情況看,目前券商開展私募基金服務主要存在三大問題:
一是,部分券商無資格開展業務,存在認識誤區。
據了解,大部分券商能夠圍繞證券經紀業務延伸提供產品備案、交易系統、估值核算等服務。但一些券商未經證監會許可取得基金托管資格,便對外宣稱擔任私募基金托管人,收取托管費用,與《證券投資基金法》關于基金托管人的規定存在沖突。
監管層指出,個別公司甚至為私募期貨投資基金、私募藝術品投資基金等提供所謂“托管”服務,嚴重偏離了券商圍繞證券經紀業務延伸開展證券業務相關服務的初衷。
二是,部分證券公司過于追求“規模至上”。
部分券商為獲取傭金收入,熱衷追求做大私募基金客戶總體規模。由于行業競爭激烈,個別公司在選擇私募基金類服務對象時存在放松標準等問題,導致券商應該承擔的對經紀業務客戶的審慎審查等義務未得到充分履行。
三是,部分證券公司缺乏適當的專業人才和必要的物力支撐。
大部分證券公司提供私募基金綜合服務的人員由經紀條線、結算條線甚至研究條線分流而來,專業背景、從業經歷較為單一,提供綜合服務能力不足。部分公司信息系統建設與維護投入較少,系統多采取直接購買方式,未能根據本公司特色與客戶需求持續升級,難以滿足私募基金綜合服務的多樣化需求。
擬出臺服務指引
券商中國記者獲悉,證監會已委托投保基金公司開展相關評估研究工作,擬適時出臺《證券公司主經紀商服務指引》,將券商PB業務轉入常規。在規則出臺前,擬不再新增相關綜合服務試點。
“目前券商在收緊私募的代銷,有些券商實行的是白名單制,然后實行產品準入”,一位券商經紀業務人士告訴記者,券商對私募客戶的篩選標準提高了,不再盲目追求業務規模。
據了解,證監會現對試點券商提出了三點要求:
一是正確定位,緊緊圍繞證券業務延伸服務。券商應認真分析挖掘私募基金等專業機構投資者的各類潛在投資需求,全面評估公司自身專業服務、風險控制、合規管理能力,緊緊圍繞經紀、資管、融資融券等各類證券業務牌照以及可依法經營的其他業務提供服務。
二是于法有據,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各項要求。券商開展相關服務不應超出業務范圍;開展基金托管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基金托管業務資格;綜合服務屬于經紀業務及融資融券等業務的延伸服務,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自律規則的規定。
三是恪守底線,切實加強合規管理與風險控制。券商應當加強內部組織管理,制定明確的管控機制和流程,配備充足的專業人員,建立健全相關信息系統,確保將相關業務活動納入公司統一的合規和風控體系范圍。券商提供相關服務,應當進行充分的合規性審核、審慎選擇服務對象,不得盲目追求業務規模,嚴禁以任何方式配合私募基金管理機構等規避監管要求,或為各類違規行為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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