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網 2015-05-07 18:50:19
記者于庭審現場獲悉,當日庭審的焦點主要集中于華鑫股份是否應與控股股東共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等問題。此外,原、被告雙方均當庭表達了和解的意愿。
每經編輯 孫嘉夏
每經記者 孫嘉夏 發自上海
5月7日下午,投資者王某訴華鑫股份(600621.SH)、儀電集團虛假陳述民事賠償一案,于上海市一中院開庭。
上海天銘律師事務所律師宋一欣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根據《證券法》及最高法院關于虛假陳述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因虛假陳述而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的,相關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記者于庭審現場獲悉,當日庭審的焦點主要集中于華鑫股份是否應與控股股東共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等問題。此外,原、被告雙方均當庭表達了和解的意愿。
此前,華鑫股份曾于2013年9月3日公告,稱公司收到儀電集團轉來的中國證監會【2013】3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決定書內容顯示,經查明,儀電集團通過直接持股以及通過上海興正投資發展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興正投資)持股上海敏特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敏特投資)、上海華銘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銘投資),對敏特投資、華銘投資具有股權控制關系。此外,儀電集團對敏特投資、華銘投資的人事、財務、投資決策均有控制權。2008年5月,儀電集團與儀電集團本部工會簽訂《委托持股協議》,儀電集團本部工會以代持有的方式持有儀電集團對興正投資100%股權。2008年6月2日,儀電集團與敏特投資、華銘投資合計持有“上海金陵”(即華鑫股份前身)股權比例7.59%(其中儀電集團直接持股0.43%),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儀電集團應當予以披露。2008年6月3日,上海市國資委將所持“上海金陵”股權轉至儀電集團名下后,儀電集團與敏特投資、華銘投資合計持有“上海金陵”股權比例為24.95%(其中儀電集團直接持股17.71%),儀電集團仍未對合計持股情況進行披露。2010年5月10日,敏特投資將所持“上海金陵”股票通過大宗交易轉讓給儀電集團。
調查結果顯示,儀電集團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并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的行為。此后,證監會依此決定對儀電集團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
宋一欣律師認為,根據證監會處罰決定,可以認定儀電集團信披違規行為構成證券虛假陳述,權益受損投資者可以向上海一中院起訴儀電集團索賠損失。且在2008年6月2日至2010年5月10日期間買入華鑫股份,并在2010年5月10日之后賣出或繼續持股的投資者仍可參與索賠。
在當日的庭審中,上市公司華鑫股份與儀電集團共同被列為被告。被告方代理律師則表示,證監會并沒有對華鑫股份進行處罰,且上市公司不是具體實施方,因此不應共同承擔責任。宋一欣律師則向記者表示,華鑫股份作為上市公司,是股票發行人,也應對控股股東的行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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