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網 2015-03-11 18:44:17
國家工商總局表示,經營者首問制度規定的核心點在于,消費環節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消費維權第一責任人的責任,依據“誰銷售商品誰負責,誰提供服務誰負責”的原則,及時受理和依法處理消費者投訴,主動和解消費糾紛。
每經編輯|原金
每經記者 原金 發自北京
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得到完善。
今日(3月11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從國家工商總局獲悉,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導致合法權益受損時,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進行維權,該經營者必須依法承擔首問責任,不得推諉。
國家工商總局今日下發了《關于完善消費環節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 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國家工商總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局長楊紅燦解釋稱,經營者首問制度規定的核心點在于,消費環節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消費維權第一責任人的責任,依據“誰銷售商品誰負責,誰提供服務誰負責”的原則,及時受理和依法處理消費者投訴,主動和解消費糾紛。
“在這里我特別想強調一點的是,對于經營者來說,‘誰銷售商品誰負責,誰提供服務誰負責’是處理消費糾紛的基本原則,對于消費者的合理訴求,只要消費者找到你,銷售者、服務者就應當依法處理,該退的退,該賠的賠。”楊洪燦說。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到,如果經營者因拒不履行首問責任而被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處罰的,將被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其處罰信息。
而對于賠償先付制度,楊紅燦解釋稱,這一制度跟經營者首問是兩種不同的制度,履行經營者首問制度的主體主要是消費環節的銷售者、服務者;而建立和完善賠償先付制度的主體主要是商場、市場和平臺經營者。
他強調,銷售者、服務者履行相關責任后,屬于其他經營者責任的,可以向其他經營者進行追償。各經營者之間不得相互推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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