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 2015-02-05 10:00:24
掛牌公司華恒生物的一名股東本打算將股份按照協議約定的1元錢每股轉讓給另一人,但由于按錯鍵,導致協議轉讓變成了公開掛牌轉讓。
據《證券時報》4日報道,北京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中曝出個股烏龍指事件。掛牌公司華恒生物的一名股東本打算將股份按照協議約定的1元錢每股轉讓給另一人,但由于按錯鍵,導致協議轉讓變成了公開掛牌轉讓。而該股當時的市場價是21.6元。有三位外部投資者發現了這個異常的低價后,果斷將這些股份買走。公司原股東發現異常后,提出向“撿漏”成功的投資者以4.85元回購,有的投資者同意了,凈賺數倍;而還有的表示拒絕,只肯以市場價賣出。現在這些股份已被公司所在地的安徽長豐縣法院凍結。
本案案情很簡單,所需要討論的只是此類交易是否可以由于出賣方的錯誤操作而撤銷。在上世紀90年代,我國滬深證券交易所也出現過類似烏龍指案件,不過由于后來設立漲跌停板限制,“在市場上以嚴重偏離市場價的標準買到股票”這種情況極少發生。而新三板并不實行漲跌停板限制,故而從法律上講,把股票賣白粉價還是賣白菜價,都是股東的自由。市場組織方并不干涉,就算工作人員當時發現這個報價詭異,也無權干涉。
那么,買賣價格自由是否就等于交易絕對應當有效呢?倒也不盡然,因為這的確不符合人們的正義觀。撿漏的投資者自己承認對華恒生物公司本身一無所知,就是沖著超便宜的價格而去的,其潛臺詞恐怕也包括了“我猜這個股票標錯價格了吧”。從道德上說,無疑他現在堅持要求別人按21.6元買回股票是乘人之危。
但我們需要考慮的因素不止這些。在商事交易中,各國公認有一套不同于日常民事交易的邏輯和規則。民事交易更重視當事人的真實想法,如果說錯了寫錯了價格,往往是可以結合實際,將已經生效的撤銷的,而商事交易更注重對外作出的表示,如果說表達錯了、寫錯了,通常不能隨意撤銷。商事法律有一個核心價值叫“保護交易安全”。民事交易往往是個別的、零散的,而商事交易通常是連續的、頻繁的。甲把股票低價錯賣給了乙,乙不一定把股票捂在手里不動,而可能隨手轉賣給丙。要等到甲發現搞錯了,股票都到丁手里了。這要撤銷起來,就得大唱連環計了?;蛘咭冶臼墙桢X從甲那買的股票,等到甲要撤銷交易時,乙也沒錢返還了,都會產生很大的麻煩。隨意地“實事求是”,反而會令商事主體一開始就不愿意來交易。因此,一般只要是按照特定規則展開的交易,是不能強行撤銷的。
不過,與滬深等證券交易所相比,新三板也有一點不同之處,新三板掛牌公司多處于創業初期,不同公司平常交投時熱時冷,轉手率沒有那么快。這一方面意味著交易發生后,短期內不會牽涉到多個交易者,另一方面則意味著由于總交易量小,個別錯單對市場交易價的誤導作用不容易被迅速消化。故而,防止此類錯誤交易的發生,不僅有利于公平,也有利于市場效率。但這個度如何把握,還需要結合具體案情來看,當事人的舉證也至關重要。
現在案件還在司法程序中,本人不宜多加評論,但值得建議的是新三板可以和掛牌公司、投資客戶等協商,通過自行約定的方式來明確未來情形下撤銷交易的可行性。市場組織方如果有理由認為,錯買者知道其并非協議買入的真正對象時,則可以斟酌情形,在一定時限內撤銷交易。同時預先規定,指令輸入錯誤者、交易撤銷受益者應當付出固定數額或比例的補償金給對方。畢竟,撿漏者的存在可以提醒各交易方加強內部控制、審慎行事,但對錯賣方的懲罰也不必太重吧!
(作者為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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