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報 2014-12-22 08:57:36
18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了《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對股權眾籌融資的性質、投資者保護、自律管理等內容一一進行了規定。
本報實習記者徐文擎
18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了《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簡稱“征求意見稿”),對股權眾籌融資的性質、投資者保護、自律管理等內容一一進行了規定。業內人士普遍認為投資者門檻設置過高,同時平臺兜底責任更明確,保護投資者的意圖明顯,另外包括“券商可以開展眾籌業務”等附則在內的規定為行業創新留出較大空間。
平臺或負兜底責任
“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或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投資單個融資項目的最低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這兩條規定被外界視為抬高行業準入門檻、將大部分普通投資者甚至中產階級排除在外的措施,是否應該降低標準的討論聲眾多。
但實際上,征求意見稿中對股權眾籌平臺的規定則更為嚴格。第八條“平臺職責”的細則共有十一條,為全篇最多。其中提到平臺不僅要對投融資雙方進行實名認證、對融資項目合法性進行審核、對募集期資金設立專戶管理,同時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形,將會及時公告并終止其相關的眾籌活動。
一位互聯網股權眾籌平臺負責人告訴記者,“這已不僅是要求平臺在證券業協會備案登記并申請成為會員那么簡單,而是把規定切實落到了紙面上。證監會要平臺充分自律,這些細則背后透露一個隱形的含義,即一旦出現群體事件,眾籌平臺必須兜底,而不能作為第三方平臺撇清責任。”他透露,證監會下一步動作或許是要求股權眾籌平臺根據項目的規模提供相應準備金,目前正在準備試點。
大成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肖颯認為,監管層此次從投資者和股權眾籌平臺等多個角度設置高門檻,是因為從P2P網貸亂象中汲取了思路,表現了將其做成私募類型的決心,為行業健康發展保駕護航的意圖明顯。
但她同時建議,在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抵抗能力如何落地暫時沒有好辦法的情況下,將股權眾籌定性為私募,可以減少風險,但也影響了市場活力,所以正式頒布的時間不宜過早。同時,“非公開發行”的手段應進一步闡明,互聯網與宣傳的關系問題應該列舉負面清單,讓平臺可以預判行為后果。
另外有媒體稱,證監會牽頭的股權眾籌交易系統已經搭建完成,只等監管細則落實后同步推出,該套交易系統將掛在中證資本市場發展監測中心有限責任公司旗下的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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