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29 00:56:16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李彪 發自北京
每經記者 李彪 發自北京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發布,對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進行了明確要求,強化生產者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
中國人民大學環境政策與環境規劃研究所所長宋國君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說,現有的環境法律體系,已經在逐步提高生產者的環境違法成本,最終的落實上還應該結合排污許可證制度,才能更加規范。
強化生產者環保法律責任
近年來,在環保部門多次通報的環境違規案例中,存在著一些企業屢禁不止的環境違法行為,給環境保護工作的推進帶來了挑戰。業內專家普遍認為,提高環境違法成本是遏制環境違規問題的 “一劑良藥”。
在“加強重點領域立法”一項,《決定》要求: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加快建立有效約束開發行為和促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的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強化生產者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建立健全自然資源產權法律制度,完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生態補償和土壤、水、大氣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促進生態文明建設。
2014年4月,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獲得通過,其中,按日連續處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等條款的出臺,對于企業的環境違規行為具有一定的震懾力。
為了進一步細化《環境保護法》中的這些重要條款,使 《環境保護法》更具有操作性,今年10月,環保部就 《環境保護按日連續處罰暫行辦法》、《實施環境保護查封、扣押暫行辦法》、《環境保護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暫行辦法》、《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等4個配套文件,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到,在今后一段時間,針對《環境保護法》中的一些規定,相關部門可能會陸續出臺生態補償、總量控制、排污許可等一系列配套規定。
宋國君認為,“現有的環境法律體系規定中,已經達到了大幅提高生產者違法成本的法律要求,最終需要進行規范化落實,可建立排污許可證等制度,加強相關法律條款的落實。”
“當前,我們對環境違規處罰表達還不太清楚,發達國家是罰沒違法收益,這個技術上比較復雜,但是,我們可以慢慢做。”宋國君說。
推行資源環境領域綜合執法
多年來,環境監管、執法一直是環保領域的軟肋,也折射出了環保部門的“弱勢”。
環境的執法涉及多個部門,比如對汽車尾氣超標排放的監管需要環保部門和交管部門配合,對環境表現不佳的企業關停并轉需要環保部門和發改委配合等。多部門聯合執法,對于打擊環境違規行為具有積極意義。
按照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要求,根據不同層級政府的事權和職能,按照減少層次、整合隊伍、提高效率的原則,合理配置執法力量。
《決定》提出,推進綜合執法,大幅減少市縣兩級政府執法隊伍種類,重點在食品藥品安全、工商質檢、公共衛生、安全生產、文化旅游、資源環境、農林水利、交通運輸、城鄉建設、海洋漁業等領域內推行綜合執法,有條件的領域可以推行跨部門綜合執法。
根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的總體要求,在嚴厲的環境行政問責和考核面前,資源環境領域推行綜合執法,在一些地方已經形成了常態。
地方政府失靈是我們環境執法弱最主要的原因,宋國君介紹,“由于環境保護的特殊性,在資源環境領域不僅要推進跨部門的綜合執法,還需要推行跨行政區域的環境執法,包括流域污染、大氣污染等都具有區域性。”
宋國君認為,“我國環保領域執法弱是由多重因素造成的,還包括對企業守法的要求規定的不明確,沒有強調企業需要提供守法證據等,要想徹底解決這一問題,可能還需要一段時間。”
如需轉載請與《每日經濟新聞》報社聯系。
未經《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授權,嚴禁轉載或鏡像,違者必究。
讀者熱線:4008890008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