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日報 2014-10-17 07:43:20
中國證券業協會昨日發布《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與轉讓業務指引(試行)》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項目股權轉讓業務指引(試行)》。這兩個指引作為《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管理辦法(試行)》的配套措施,將成為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簡稱“報價系統”)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與轉讓,以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項目股權轉讓業務的規范文件。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與轉讓業務指引(試行)》指出,在報價系統募集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報價系統填寫發行注冊表,提交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并通過報價系統向特定參與人披露私募基金合同等材料,私募基金募集期結束后,滿足私募基金募集條件的,管理人應當于募集期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確認募集成功并向認購/認繳該私募基金的參與人披露本次募集結果信息。約定募集失敗情形的,管理人應當在募集說明書中約定退還認購/認繳資金的時間及利息的計算方式。募集說明書未約定的,管理人應當自募集期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認購/認繳私募基金的參與人退還認購/認繳資金及按銀行活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
該指引還指出,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特征制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同時,在報價系統募集、轉讓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協議約定,通過報價系統向持有該私募基金的參與人定向披露信息,并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一旦出現基金管理人通過報價系統提交的注冊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報價系統可以要求改正、暫不辦理業務申請;情節嚴重的,可以暫停、終止部分或全部業務權限,私募基金不符合募集、轉讓條件,管理人以欺騙手段騙取募集、轉讓注冊,市場監測中心可以暫停、終止私募基金的募集、轉讓。
此外,在《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與轉讓業務指引(試行)》的基礎上,中證協還頒布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項目股權轉讓業務指引(試行)》,明確了在報價系統轉讓項目股權的制度框架,其主要介紹了項目股權在報價系統轉讓的,轉讓方應披露的內容、轉讓競價的方式以及結算、業務管理的注意細節,其中若存在以較高或者較低的價格轉讓項目股權且轉讓價格嚴重偏離項目股權實際價值的情形,監管機構可以要求轉讓方或受讓方作出解釋或說明,存在利益輸送嫌疑的,可以采取交易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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