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 2014-08-31 16:40:07
(授權發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
新華社北京8月31日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梁振英2014年7月15日提交的《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并在審議中充分考慮了香港社會的有關意見和建議。
會議指出,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規定,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行政長官實行普選前的適當時候,行政長官須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就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改問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2013年12月4日至2014年5月3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2017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進行了廣泛、深入的公眾咨詢。咨詢過程中,香港社會普遍希望2017年實現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并就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須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行政長官必須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等重要原則形成了廣泛共識。對于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香港社會提出了各種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就2017年行政長官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問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會議認為,行政長官的報告符合香港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要求,全面、客觀地反映了公眾咨詢的情況,是一個積極、負責、務實的報告。
會議認為,實行行政長官普選,是香港民主發展的歷史性進步,也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重大變革,關系到香港長期繁榮穩定,關系到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必須審慎、穩步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源于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即“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選產生的目標。”制定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須嚴格遵循香港基本法有關規定,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兼顧社會各階層的利益,體現均衡參與,有利于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循序漸進地發展適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制度。鑒于香港社會對如何落實香港基本法有關行政長官普選的規定存在較大爭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正確實施香港基本法和決定行政長官產生辦法負有憲制責任,有必要就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一些核心問題作出規定,以促進香港社會凝聚共識,依法順利實現行政長官普選。
會議認為,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既要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也要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必須堅持行政長官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的原則。這是“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基本要求,是行政長官的法律地位和重要職責所決定的,是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客觀需要。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須為此提供相應的制度保障。
會議認為,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屆立法會產生辦法經過修改后,已經向擴大民主的方向邁出了重大步伐。香港基本法附件二規定的現行立法會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不作修改,2016年第六屆立法會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繼續適用現行規定,符合循序漸進地發展適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制度的原則,符合香港社會的多數意見,也有利于香港社會各界集中精力優先處理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從而為行政長官實行普選后實現立法會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創造條件。
鑒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的有關規定,決定如下:
一、從2017年開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時:
(一)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而規定。
(二)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二至三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合資格選民均有行政長官選舉權,依法從行政長官候選人中選出一名行政長官人選。
(四)行政長官人選經普選產生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三、行政長官普選的具體辦法依照法定程序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予以規定。修改法案及其修正案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香港基本法和本決定的規定,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提出,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四、如行政長官普選的具體辦法未能經法定程序獲得通過,行政長官的選舉繼續適用上一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五、香港基本法附件二關于立法會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的現行規定不作修改,2016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繼續適用第五屆立法會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表決程序。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立法會實行普選前的適當時候,由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就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問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會議強調,堅定不移地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針政策,嚴格按照香港基本法辦事,穩步推進2017年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是中央的一貫立場。希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香港社會各界依照香港基本法和本決定的規定,共同努力,達至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釋疑行政長官普選爭議本質是什么?爭議實質是政治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22日指出,這次關于行政長官普選的爭議,表面上是制度之爭、規則之爭,而實質上是政治問題。這個政治問題是:要不要遵守香港基本法,要不要堅持愛國愛港者治港的界線和標準。李飛說,香港某些人提出的觀點背后,其實貫穿著一個簡單的邏輯,這就是要求允許與中央對抗的人能夠通過普選擔任行政長官,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做不到,就要求在基本法之外另搞一套所謂的普選辦法,如果不答應他們的要求,就不是“真普選”、不符合所謂的“國際標準”。我們反對這種主張,理直氣壯。李飛說,香港社會還有一些觀點,為了不激化矛盾,尋求妥協。在小問題上妥協是一種出路,但在重大問題上,必須講是非、講原則,才能解決問題。因此,這是一個大是大非的問題,中央的立場是堅定而明確的,就是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須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行政長官必須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提名委員會提名有何好處?可降低政治對抗風險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選產生的目標。”李飛指出,落實行政長官普選,最主要的就是落實這一規定。李飛說,過去幾個月里,我們對基本法為什么把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權賦予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進行了專門的研究,注意到基本法起草時對這個問題是有深入考慮的,概括起來,采用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辦法,目的是在三個方面降低普選的風險:一是降低政治對抗的風險。二是降低憲制危機的風險。三是降低民粹主義的風險。李飛強調,要充分發揮提名委員會這三個方面的作用,就必須堅持提名委員會按照四大界別等比例組成,必須堅持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要反映機構提名的性質。
愛國愛港人士才能擔任行政長官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副主任周波表示,在香港普選產生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目標,是香港基本法確立的,是中央政府作出的莊重承諾。目前,特區政府已正式啟動2017年行政長官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的法定程序。全國人大常委會也即將對行政長官的有關報告進行審議并作出決定。周波說,中央關于香港政制發展的原則和立場是一貫的、明確的、堅定的。“實踐證明,民主發展必須在法治的軌道上進行,否則就會陷入無政府主義;必須符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循序漸進,否則就會造成社會動亂,最終遭殃的是老百姓。” 周波強調,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不僅是特區政府的首長,還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在香港特區的政治架構中具有獨特的政治和法律地位。只有愛國愛港人士擔任行政長官,才能切實承擔維護國家利益和香港繁榮穩定的義務,與中央對抗的人不能擔任行政長官。這是天經地義的政治倫理。 只有愛國愛港人士擔任行政長官,才能切實承擔維護國家利益和香港繁榮穩定的義務,與中央對抗的人不能擔任行政長官。這是天經地義的政治倫理。 最近香港報刊報道最多的一個話題是,如果中央不接受香港某些人的主張,他們就要“占領中環”。“占領中環”的本質是什么?就是策動大規模違法活動,癱瘓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損害香港的繁榮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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