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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動態核查保障房資格 申購夫妻共簽合同

人民日報 2013-05-11 14:06:35

符合條件的家庭購買時,申請人夫妻雙方應共同與房屋銷售單位簽訂買賣合同,辦理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房屋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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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日起,在北京購買產權保障房時,申請人夫妻雙方應共同簽訂買賣合同;保障房未上市轉成商品房前,不得隨意抵押、擔保、作價出資、買賣、贈與;對保障家庭實施住房動態核查。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出臺新規,進一步規范保障性住房售后和租后管理。

新政策首先規范了限價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和產權登記。符合條件的家庭購買時,申請人夫妻雙方應共同與房屋銷售單位簽訂買賣合同,辦理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房屋登記手續。新政策實施前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為夫妻一方單獨所有的,夫妻雙方可持身份證明、婚姻關系證明等材料,辦理共有房屋登記手續,房屋產權性質不變。

在處置環節,北京市明確規定,利用保障房抵押借款,用途僅限于支付本套住房購房款,不得將所購房屋作為其他債務擔保;在房屋產權性質未轉為商品房前,購房家庭不得將所購保障房作價出資或者通過買賣、贈與等方式將房屋所有權全部或部分轉移給他人。

在出售環節上,北京市規定已購經適房辦證滿五年可上市出售,但同等價格下政府可優先回購。因此經適房家庭在上市出售經適房前,必須由區縣住保部門出具意見,明確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辦證未滿五年的,禁止上市出售,由住房保障部門安排其他符合條件的輪候家庭按原購房價格購買,或按原購房價格回購,所得款項優先償還抵押權人。

此外,新政策還建立完善了保障家庭的住房動態核查機制。

由于保障房從申請、審核到搖號、入住需要一段時間,這一期間內,申請家庭的住房情況可能變化。因此,北京市規定,在入住前,將對辦理入住家庭成員住房情況再次復核。如果發現該家庭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后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將停止辦理入住手續。而個人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在購買住房和申請房屋登記時,也將核對其是否申請或正在享受保障性住房的信息。如果發現其個人、家庭不再符合保障條件,將按照規定采取取消保障資格、要求退回保障性住房等措施。

責編 楊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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