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報 2013-04-24 08:47:53
理財產品相關監管再出招,銀監會擬從消費者權益保護環節入手,對向消費者提供產品服務時銀行(行情 專區)業金融機構應履行職責出臺監管措施。
中國證券報記者獲悉,銀監會日前下發《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監督管理指引(試行)(征求意見稿)》明確,消費者保護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采取適當程序和措施,確保消費者與其發生往來的各個階段,都能得到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對待。銀行業金融機構承擔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第一責任主體職責。發現有關金融產品和服務確有問題的,應協調相關部門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補救或糾正;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權責認定情況,根據有關政策法規或合同約定向消費者進行賠償或補償。
征求意見稿指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適用該指引,同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銀監會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對其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參照本指引執行。”
征求意見稿界定的銀行業消費者是“購買或使用銀行業金融機構產品和接受銀行業金融機構服務的自然人”,暫不包括法人。
消息人士透露,在非正式征求意見過程中,一些商業銀行認為,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不僅體現在產品和服務的設計開發、審批入市、營銷推介及售后評估等各個業務環節,還體現在“協議制定”和“定價管理”上。一方面,合同條款的公平問題是消費者“公平交易權”保障的核心;另一方面,銀行收費問題已經成為投訴焦點,甚至在世界范圍內普遍存在。因此,“協議制定”和“定價管理”均是消費者權益得以保護的實質性問題。《征求意見稿》對這一意見進行了充分吸收。
據新華社報道,針對消費者呼聲強烈的,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減免自己的責任、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2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規定: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應當以明顯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草案明確: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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