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報 2013-03-12 13:25:08
我國首部有關規范民間融資管理的法規已基本起草完畢,目前被列為浙江省人大本年度立法二類計劃,待時機成熟可提交浙江省人大會議表決。
我國首部有關規范民間融資管理的法規已基本起草完畢,目前被列為浙江省人大本年度立法二類計劃,待時機成熟可提交浙江省人大會議表決。
該法規全稱為《浙江省溫州民間融資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對社會關心的敏感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比如,國家公務人員和國家法定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不得參與以營利為目的的借貸活動及相關服務,年利超過48%的融資活動將按照高利貸予以行政處罰。
日前,《條例》草案編制負責人、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李有星接受了本報記者的專訪。他表示《條例》的總體原則是“輕審批、重服務、強監管”,相關標準或會根據溫州當地的實際情況和執行效果予以修改。
須待浙江省人大表決
在溫州金改十二條細則中,排在首位的就是“規范發展民間融資”。當中提到,“要研究起草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建立民間融資法律保障”,以及“探索建立民間融資備案管理制度,引導融資主體特別是法人實體進行民間融資備案登記”。
為此,2012年8月27日,溫州市金融辦發布《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研究》編制項目的公開招標公告。9月21日,有包括浙江大學、西南政法大學、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浙江財經學院四家參加投標,最終浙江大學中標。
今年2月6日,《條例》的草案通過了專家的論證和鑒定,之后會由溫州市政府將草案報送至浙江省金融辦,轉呈省政府審核。省政府若通過審核,將交由浙江省人大法工委和財經委審查,最終由省人大會議表決。目前,《條例》被列為本年度人大二類立法計劃,將視時機成熟提交省人大大會表決。針對有媒體報道《條例》有望9月份最終立法,李有星表示無具體時間表,要視時機推進。
如無意外,《條例》將由浙江省人大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頒布。從位階來看,地方性法規雖然低于法律,但高于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具備法律效力,可以作為法院審判的依據。
“要把資金掮客管起來”
《條例》正式指出,所謂民間融資,是指“民間借貸和私募債券、私募基金等貨幣資金融通活動的總稱”。在溫州市區域內發生的民間融資行為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可以看出,民間融資行為包含民間借貸但不限于民間借貸。
企業欲發私募債券,只要通過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的備案登記,就可取得在溫州市區域內的私募債券的發行和轉讓權利。
而所謂私募基金,是指經備案登記,向溫州市區域內不超過二百個適格的投資者,以非公開方式募集,投資者按照契約約定享受權益和承擔風險的非證券投資類集合資金。
李有星對本報記者表示,應該培養專業化、針對性的為實體企業服務的機構,使之能夠基金式地吸儲,但并非吸收存款。存款沒有門檻,任何人都能進入,而基金投資者則有一定的適格要求。
個人和企業皆能作為民間融資的主體。作為出借人,其資金來源應該合法,不得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或吸收他人資金轉貸,“要把資金掮客管起來”。公司作為出借人,應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辦理。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特別強調,國家公務人員和國家法定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以營利為目的的借貸活動及相關服務。
年利超48%將遭行政處罰
在民間融資的利率管理方面,《條例》做出了頗有力度的嘗試。
李有星表示,民間借貸利率的主基調是市場自由調節,但要注意其利率限制要求,因為過高的利率對借款人和放貸人均不利。
《條例》規定,借款期限在一個月以上的,而且超過48%上限利率的將按照高利貸予以行政處罰。48%,是政府干預的利率上限,改變過去月息1毛、年利超過100%也沒有任何干預的局面。48%的年利,是正式利息和各種變相收益的總和。
另外,借款期限不超過1年的,年化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銀行基準利率的四倍;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年化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銀行基準利率的三倍。超過該規定利率的,超過部分利率不受法律保護,借款人可以拒絕支付。
李有星解釋說,48%政府干預利率上限的確定,是參考了人民銀行歷來在溫州的調研、溫州民間融資綜合利率指數以及香港的《放債人條例》而最終確定的。他特別強調,48%并非保護利率的上限,而是政府干預的紅線,“并不是說利率在48%以下都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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