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報 2013-02-19 09:13:18
根據《暫行規定》,申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機構,應當符合具有3年以上證券資產管理經驗、最近3年經營狀況良好、最近3年在監管部門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等條件。
證監會18日公布《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該規定自6月1日起施行。《暫行規定》適當降低了證券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三類機構直接開展公募基金管理業務的門檻,增加了符合條件的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創業投資管理機構等其他資產管理機構也可以申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的規定。
根據《暫行規定》,申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機構,應當符合具有3年以上證券資產管理經驗、最近3年經營狀況良好、最近3年在監管部門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等條件。
對證券公司申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的條件要求方面,與征求意見稿相比,《暫行規定》刪除了“最近1個季度末凈資本不低于10億元人民幣” 及“最近1年中國證監會分類評價級別在B類以上”等兩項條件。而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申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的條件要求,《暫行規定》將征求意見稿中的“最近 12個月償付能力指標持續符合監管要求”,改為“最近1個季度末凈資產不低于5億元”。同時,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申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需符合的條件,則由原來的“最近三年資產管理規模均不低于30億元”改為“最近3年證券資產管理規模年均不低于20億元”。
《暫行規定》還明確了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應當隔離和可以共享的業務環節,對申請材料清單進行了列示,便于資產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根據《暫行規定》,資產管理機構申請基金管理業務申請材料清單包括: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開展基金管理業務與機構現有資產管理業務的業務隔離、資產管理機構參股基金管理公司有關情況、基金管理業務主要負責人及合規負責人的任職申請材料等。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暫行規定》發布后,符合條件的資產管理機構可以開始進行信息系統、制度流程、人員方面的準備,于6月1日《證券投資基金法》實施后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上述資產管理機構可憑借多年資產管理業務經驗及品牌影響,吸引更多資金進入資本市場進行投資,為基金持有人提供更好的理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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