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04 00:48:05
對外經貿大學公共政策研究所首席研究員蘇培科認為,造成整個A股市場對退市制度恐慌的主要原因是“不追溯既往”。
蘇培科
從最近市場的表現來看,ST板塊過早地進入了“辦喪事”階段。上交所發布的《風險警示股票交易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猶如秋風掃落葉,讓ST股票跌得稀里嘩啦。
這與6月28日發布的主板退市方案形成巨大反差,當時ST板塊幾乎紋絲未動,人們對退市制度不以為然。但當風險警示板要對漲跌幅采取不對稱限制時(風險警示股票跌幅繼續為5%而漲幅擬改為1%),人們才恍然大悟:“這次退市制度要玩真的。”一個成熟的市場是需要有進有退、優勝劣汰,但是,這次風險警示板新規,為何把很多股票嚇得不輕呢?
很多人認為,主要是交易規則的修改和漲跌幅的不對稱限制,只鼓勵跌不鼓勵漲有礙市場的公平與效率。當然,這個不對稱規則確實讓ST股持有者信心崩潰,一旦進入風險警示板,咸魚翻身的可能性就很小。交易所之所以設計這樣的規則,主要是為了抑制借殼重組和投機炒作,希望將股市資金集中到有價值的股票上,用懲罰性的機制來鼓勵價值發現。出發點是好的,但這樣的不對稱限制其合理性有待商榷。其實還可以變通,在不修改漲跌幅的情況下,引入成熟市場的熔斷機制,比如,風險警示股票上漲至1%時采取熔斷停牌,照樣可以起到不對稱限制的效果。因此,熔斷停牌無論在法理上還是規則上,都較不對稱的漲跌幅限制穩妥和易于接受。
在風險警示板里的 “不對稱”設計初衷有一定的合理性,尤其在信息不對稱的A股市場,資產重組概念經常成為主力機構和知情交易者牟利的場所,散戶往往都是最終的買單者。從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角度而言,“不對稱”規則不利于投機者制造“烏雞變鳳凰”的神話,如果沒有人給概念重組買單,不再被人追捧,殼資源和ST股價就會很便宜,投資者的行為才會逐漸趨于理性。因此,筆者認為造成整個A股市場對退市制度恐慌的主要原因是“不追溯既往”。這本來是一個法律名詞,“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項基本的法治原則,就是不能用今天制定的法律去約束昨天的行為。但A股市場的退市制度2001年就有了,如果按照“法不溯及既往”那就應該以2001年來劃分,而不應該對所有退市公司“不追溯既往”。
如果沒有責任追溯機制和賠償機制,讓退市很輕松、成本很低,那些一次圈夠錢的上市公司,還巴不得早點退市以盡早避開監管和公眾視野呢。顯然,這樣的退市制度是有漏洞的。
上市公司因不合格被退市是理所當然,但是,上市公司退市的損失全部轉嫁給投資者,這就有失公允了。如果不分青紅皂白,缺失責任追溯機制,這樣的退市制度對投資者不利,而對問題的“制造者”而言,幾乎沒有承擔損失的義務,上市、退市他們都是最大受益者。
顯然,退市制度應該平等對待投資者和上市公司,退市時得查明是什么原因導致退市。如果是因為系統性風險或公司盈利模式遇阻,或者是正常性的經營失敗,投資者承擔股東應有的責任天經地義。如果上市公司因財務造假、包裝上市或惡意退市,其導致的退市損失則不應該由投資者來全額承擔,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必須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將投資者的損失降到最小的范圍。只有責權利明確,賞罰分明,才能公正執法,才不會有怨言。
像美國的世通和安然事件后,CEO和CFO不但要賠償罰金,還要追究刑事責任,而且中介機構也要承擔巨額的訴訟賠償,結果美國股市的信心很快就恢復了。現在中國證監會在大張旗鼓地搞誠信檔案建設,但如果缺乏嚴格的懲罰機制,誠信體系很難建立起來。只有提高違規成本,改革權力發審機制,從源頭上去抓上市公司的質量,才能避免新的垃圾股大量輸入。當沒有漏洞可鉆時,上市公司才能守法經營,投資者的利益才能真正得以保護,市場秩序和投資者信心才會有效恢復。否則,讓高價發行、高價圈錢者一“退”了之、一跑了之,將有很多問題公司還會前赴后繼地 “公關”上市,市場中的悲觀情緒就很難扭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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