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24 01:22:06
若繼續維持股票發審制,要落實發審委委員的責任,除了來自證監會的問責制度外,還必須建立外部約束問責機制。
每經編輯|熊錦秋
熊錦秋
近日有報道稱,證監會悄然建立針對創業板發審委委員的評分系統,評分的高低將直接決定委員未來續聘與否。這個評分系統是為了促動發審委委員勉力作為的措施,能否見效還需時間檢驗。
按規定主板發審委共有25名委員(創業板發審委35名),而審核一家企業的委員為7名,委員一般隨機挑選,表決投票時同意票數達到5票為通過,發審委成為掌握企業能否上市的一道關鍵閘門。由于企業上市能帶來的利益巨大,而發審委委員又具有生殺大權,這里面的誘惑也是巨大的。
2006年4月21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證監會原官員王小石受賄案進行了終審宣判,法院以被告人王小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2萬元。有媒體披露,由于每次參會的發審委委員是隨機抽取,具有很強的保密性,當時王小石與他人成立了一家財務公司,該公司對外聲稱經營財經公關業務,但真正從事的是出售證監會發審委委員名單生財的 “業務”。值得探究的是,王小石向企業出賣發審委名單后,企業拿這些名單又有什么用?
從目前來看,對發審委員的監管是有比較嚴格的制度的。比如《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規定證監會對發審委實行問責制度,發審委委員若存在違反紀律等情況時,證監會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發審委委員分別予以談話提醒、批評、解聘等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這次推出對創業板發審委委員的評分系統,也是措施之一。只是,這些問責、評分還主要是由證監會內部推動。在筆者看來,若繼續維持股票發審制,要落實發審委委員的責任,除了來自證監會的問責制度外,還必須建立外部約束問責機制。
首先,應由主要媒體人士或公眾人士為發審委委員打分。這些社會評委可以旁聽發審委會議,參考發審委委員的表現打分;創業板發審委委員每屆任期為一年,但如果社會評委發現發審委委員有特別惡劣行為,可以將其直接評分踢至場外,然后再及時增補委員,不一定每個委員都得耗夠一屆。
其二,完善對發審委委員的追究機制。可規定如要當選發審委委員,需繳納一定數額的廉潔保證金或公正履責保證金。如果發審委委員有不公正或受賄等行為,或者企業上市后被發現有造假等行為、并且造假達到相當程度,投資者可要求證監會將發審委委員的保證金扣留,賠付給投資者。
其三,適當延長發審委委員看發審文件時間。《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規定證監會有關部門應當在發審委會議召開5日前,將會議通知、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及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的初審報告送達參會發審委委員;有時每次發審會需審核多個發行申請,走馬觀花是難以看出什么名堂的,最起碼應提前一個月將文件送給發審委委員。
其四,增加發審委委員數量。發行審核任務重,就宜適當增加人手。筆者建議,既可適當增加會計師等專業人員,也可增加一些社會德高望重人士(比如吳敬璉老先生)擔任發審委委員,以發揮證券業圈外人士的常識判斷力。
其五,發審委委員參加每次發審會都可獲得較為可觀的報酬。發審委委員責任重大,既然付出較多,理應獲得相應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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