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報 2012-07-05 14:50:01
因簽署重大合同的中化巖土成為近期資本市場的“明星股”,公司股價從2011年年底至今漲幅高達100%以上,期間公司屢次發布澄清公告稱無應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項,事實上公司早已獲知擬參與合同中提及的項目。而飛漲的股價也成為公司高管套現的良機。
7月3日早盤因“擬披露重大事項”而臨時停牌的中化巖土當天午間發布公告稱,公司7月2日與陜西建工集團總公司(下稱“建工集團”)簽訂《延安煤油氣資源綜合利用場平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該合同暫定金額1.2億元,占公司2011年度經審計后營業收入2.64億的45.58%,合同的履行對公司2012年和2013年業績有一定的影響。受此消息影響,公司股票下午復牌后直接跳空高開大漲逾7%,最終上漲6.4%。
但蹊蹺的是,從2011年12月底至2012年7月3日披露該合同期間,中化巖土股價漲幅超過100%,公司多次登上龍虎榜。需要指出的是,中化巖土在今年1月、4月、5月曾三次因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收盤價漲幅偏離值累計超20%,被交易所停牌1小時進行自查,但公司在澄清公告中一直稱,沒有任何應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項或與該事項有關的籌劃、商談、意向、協議;公司未發現近期公共傳媒報到了可能或已經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未公開重大信息;公司生產經營情況正常,內外部經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等等。
查閱公開信息可知,事實上中化巖土早已獲知將參與“延安煤油氣資源綜合利用場平工程”的建設。公開資料顯示,2011年10月20日上午9點58分,延安煤油氣資源綜合利用場平項目工程開工儀式在富縣舉行,承建單位建工集團、中化巖土等領導分別做了表態發言。
由此來看,中化巖土信息披露嚴重滯后。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同時,《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7.3條指出,上市公司應當在臨時報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觸及下列任一時點后及時履行首次披露義務:其中就包括簽署意向書或協議(無論是否附加條件或期限)時;公司(含任一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知悉或理應知悉重大事件發生時。
再查諸多上市公司發生同類事件時,均先披露提示性公告,以避免股價出現異動,此后再披露正式合同,如屢獲大單的尚榮醫療。而反觀中化巖土,其早已獲知將參與該項目,不僅未發布提示性公告,還屢次澄清。“延安煤油氣資源綜合利用場平工程建設工程”總體設計投資高達240億元,公司作為承建單位之一,公司高管理應知悉該事件重大。還有一個細節是,公司這次發布的是正式合同,可見在長達7個月時間里高層應早與各方進行過屢次溝通,然而公司臨時決定7月3日早晨停牌,公告發布的時間點可謂“倉促”。
事實上,中化巖土股價大漲之際,成了公司高管套現的絕佳機會。2012年6月8日,在股價高達33.76元(復權)的時候,公司高管借大宗交易平臺成交6筆,合計拋售750萬股,金額高達1.2億元。按照最初入股價的成本,其回報已超百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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