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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錦秋:創業板該先降上市門檻 還是該嚴抓監管

2012-03-29 01:15:55

熊錦秋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規定企業在創業板上市需要滿足盈利要求,這包括兩套標準:一是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二是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500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30%。第二套標準相對較低。

按照一般邏輯,既然上述管理辦法規定了第二套上市標準,深交所現在要力推它似乎并沒什么可指責的。事實上,納斯達克市場也有三套上市標準,但這三套標準基本都沒有對企業上市前的經營歷史提出盈利指標要求。納斯達克之所以成功,有人總結了三條經驗:一是做市商制度;二是嚴格監管;三是上市公司誠信。我們應清醒地認識到,目前無論在市場環境還是在市場監管以及上市公司誠信等方面,中國創業板與美國納斯達克都存在著巨大差距,有些甚至還有缺陷。確實,企業過去不盈利并不代表未來也不盈利,但在目前創業板各種問題遭受普遍指責的情況下,還要貿然降低上市標準,似乎對投資者有些不負責任。

2011年初,創業板公司業績的高變臉率就同高發行價、高市盈率一樣被投資者所詬病。根據2010年業績披露匯總,在2010年12月29日前上市的159家創業板公司中有28家公司業績同比下滑,占比達17.61%。

在A股目前整體成為 “圈錢市”的背景下,市場對上市公司形成的約束和壓力過小,上市公司權利大責任小,只要上了市,就可安享榮華富貴。現在如果簡單地降低上市標準,讓一些滿足二套上市標準、盈利紀錄更差的企業上市,更多的發行人就可上市致富,假如沒有其他制度進行約束,投資者就更容易遭殃。

即使在納斯達克市場,上市標準過低也帶來過一些問題。比如一些中國企業通過買殼等手段上市后,半年的鎖定期就可以實現分批減持,而通過財務造假就可拉高股價實現高位套現,由此也坑害了一些投資者。對于中國的創業板而言,由于沒有追償機制,集體訴訟制度也還沒有建立,即使上市公司造假上市,投資者也只能認賠。

對創業板普通投資者而言,他們并不懼怕上市公司的經營風險,也可以不在意公司的短期盈利狀況,只要發行人、經營者、公司高管與廣大投資者一道同舟共濟、共擔風險,那么未來也一定會有盈利的前景;他們怕的是發行人、公司高管上市圈錢后掏空上市公司,或者高位套現走人,中介機構和交易所也跟著賺錢獲利,利益群體富了,卻留下投資者獨擔市場的巨大風險。

當前創業板所要做的,不是急著降低上市門檻或者推出再融資制度,而是要加強監管,加強對發行人違規違法打擊力度,督促其為投資者勤勉創造價值、提升誠信水平,以此保障投資者利益。如果創業板的制度漏洞不盡快堵上,上市公司越多、圈錢越多,投資者的損失就可能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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