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08 01:32:29
熊錦秋
近日,《每日經濟新聞》研究院委托劉漢元先生在今年“兩會”提交《關于改革新股發行制度的建議》,這份提案有諸多制度創新,歸納起來是9個字:能做空、限超募、罰變臉。筆者想在這9個字的基礎上補充一條建議,那就是“打操縱”。
新股上市初期尤其是首日,或許都不同程度存在著炒新操縱行為。比如,深交所近日對在新股上市首日通過虛假申報蓄意影響開盤價的瞿某賬戶采取為期3個月的限制交易措施。深交所數據顯示,吳通通訊上市首日,該賬戶在9點15分至9點19分期間,共申報買入17筆合計145.9萬股,最高申報價50元(發行價12元),但每筆申報20秒~30秒后又撤銷申報,至9點30分買入申報全部撤銷,買單無一成交;同時其關聯賬戶以21元申報賣出該股500股,全部成交獲利。
此案中,瞿某僅持吳通通訊500股 (不排除瞿某有其他更多關聯賬戶持股),就有強烈拉抬股價意圖。推此及彼,對于持股更多的股東,他們是不是更有拉抬股價愿望?吳通通訊首日開盤價為22.55元,收盤價為20.31元,比發行價高一大截。瞿某在開盤集合競價的高價申報,對開盤價的確會產生一定影響,但真正決定開盤價的因素顯然并非瞿某,決定開盤價的背后,必然存在更大的操作力量,他們或許持股更多、利益關聯更大,只不過瞿某的行為過于明顯,而大鱷操作行為或比瞿某收斂、不易發覺。
深交所日前表示將把抑制新股炒作作為近期首要工作之一,重點打擊“開盤集合競價期間虛假申報;開盤集合競價期間高價申報、大筆申報和巨量申報;連續競價階段高價申報”等六類重大異常交易行為。對照 《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辦法》,深交所重點打擊的六類異常交易行為,其實很有可能構成“虛假申報操縱”、“特定時段交易操縱”、“連續交易操縱”等操縱行為。
構成操縱行為的門檻并沒有一般人想象的那么高,按照《操縱行為認定辦法》,如果直接、間接、聯合持有總股本的5%或流通股本的10%,并有操縱價格或者交易量行為,就可構成操縱行為。在新股上市初期,提前介入的PE以及在二級市場迅速吃飽貨的莊家,他們的持股量很容易超過總股本的5%,只要他們實施拉抬股價等操作,就可能觸碰 “操縱”這條高壓線。
筆者認為,瞿某這些小蘿卜頭明目張膽影響股價的行為當然應該打擊,但是,對幕后大鱷悄無聲息的操縱股價行為更應深挖打擊。當然,要搜尋這些大鱷操縱市場的證據非常費事,但從瞿某案來看,有條重要線索就是操縱者一般都有影響股票(尤其是新股上市首日)開盤價的動機,為此可以重點排查在9點15分至9點25分開盤集合競價時間內所有申報交易的賬戶,并以這些賬戶為核心展開關聯賬戶排查,研究其中的交易異常數據,或可查實他們為了暴利而可能存在的操縱行為。當然,交易所最好能夠開發專門排查各證券賬戶關聯性的系統軟件。
目前《深交所交易規則》規定,會員9點15分到9點20分之間的競價交易申報可以撤銷,既然這個時間段屢屢發生先申報又迅速撤單,以虛假申報拉抬股價現象,何不規定這個時間段不允許撤銷申報?另外,《深交所交易規則》規定新股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發行價的900%以內,這個交易制度把一、二級市場人為分割開來,縱容投資者投機或操縱新股。如果相信一級市場的定價能力,新股上市首日理應與老股一樣,受漲跌幅度10%的限制(以發行價為基準)。
當前,監管部門已建立了證監會、證監局和交易所三位一體的聯合監管機制,但對炒新中的異常交易行為,還主要停留在交易所處罰層面,這對操縱者來說無異于撓癢癢。對此,證監會也應深究嚴查,對炒新操縱者,嚴格按照《證券法》和《新刑法》規定,予以民事、行政、刑事處罰,毫不留情掄起法律大棒嚴厲懲處,只有這樣才能從根上解決炒新操縱問題。
如需轉載請與《每日經濟新聞》報社聯系。
未經《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授權,嚴禁轉載或鏡像,違者必究。
讀者熱線:4008890008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