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2-29 01:27:59
李新
日前,立人集團案件的部分債權人向溫州中院遞交了起訴狀,申請國家賠償,被告是溫州市泰順縣政府和公安局。這份起訴狀由147位債權人聯名具狀,要求判令國家賠償6864萬余元。據悉,溫州中院立案庭已接下這份訴狀,但并未給予能否立案的答復。據新華社2月24日報道,立人集團債務規模達45億元,涉及債權人逾7000人。
立人集團集案正在復雜化,在民間借貸糾紛、牽扯到刑事責任的非法集資爭論外,又多了一層民與官的糾紛。這正好反映出當下民間融資中,政府、企業、債權人之間權利、義務、責任的不清晰狀態。地方政府在此類事件中本應置身事外,一切由法律裁判,這樣事情會變得簡單很多。但從報道看,一些官員顯然已深深卷入了這場糾紛,成為利害一方。因此,事件的公正解決變得異常困難,地方政府也受此牽連,成為被告。
報道中,147位債權人一共列舉了三個階段政府不作為和行政行為違法的理由:一是原告認為,在長達13年中,立人集團的固定收款地點未曾改變,泰順縣政府及泰順縣公安局不但沒有制止,一些領導干部也參與集資,同時還宣傳發動各級單位給立人集團的育才學校放款;二是在立人集團崩盤前三四個月,默許立人集團以3、4、5分的高息 “釣魚式”集資,導致這期間立人集團瘋狂集資9億余元,該部分集資款一部分用于支付給領導干部的本金及高息,讓領導干部先走;三是立人集團宣傳無法清償債務之后,泰順縣政府對立人事件處置不力。
嚴格講,即便這些理由都成立,這場訴訟更多的意義也只在于對當地政府處置不當的控訴,在法律層面獲取國家賠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原因很簡單,根據現有法律,國家賠償的范圍只限于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此案不屬于刑事賠償,而行政賠償的范圍又有嚴格限制,必須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侵害了公民的人身和財產權。換句話說,政府主動作為的侵害才賠,被動的不作為、放縱以及懶政等行為,給人造成損失,是得不到國家賠償的。而且《國家賠償法》還規定,官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以及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這意味著,法院可以找到充足的理由判決原告敗訴。所以,單純從法律層面分析這起案件,并不復雜,勝敗也不難預測。
但僅從法律層面考量立人事件顯然是不夠的。立人事件的復雜性和難處理,一方面源于法律規定還有很多模糊地帶:比如民間借貸屬于刑事案件還是民事糾紛的界定尚不清晰,再比如國家賠償范圍過窄等。這使得很多現實的不合理,不能通過法律矯正,遺留了很多不公和后遺癥。像這次147名債權人起訴當地政府,訴訟理由如果成立,說明政府不作為確實給債權人帶來了侵害,但結果可能是打不贏官司。
整個事件中,權力介入導致的不公應得到高度重視。事實上,地方政府不能干凈地置身事外,做一個公正的協調處理者,很大原因是被一些官員的利益綁架了。這些官員的行為具有很大的隱蔽性和難界定性,比如原告稱,立人集團崩盤前,被默許“釣魚式”集資,導致集資款一部分用于支付領導干部的本金及高息,讓領導干部先走。這可以理解為給領導干部有意設計的解套行為。如果明知肯定崩盤,還允許集資,這就確實存在詐騙的嫌疑了。一些官員還卷走了“詐騙”來的贓款,這相當于合謀,不僅民事,恐怕刑事責任也難免。
總之,在人數眾多的事件中,公正遠比幾個官員的利益重要得多,要很好地解決立人事件,嚴格依法、公正處置是最簡單的方法。地方政府必須從清理那些沾了手的官員入手,只有自身干凈,才有足夠的權威和公信力,才有底氣也才能夠給眾多債權人一個公正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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