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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張現代意義公司債券的誕生——荷蘭東印度公司

2012-02-16 01:29:01

債,從漢字結構看,“人”指“借款人”,“責”指“利息”,“人”與“責”聯合起來表示“負擔利息的人”。債券是一種法律規制和社會道德規范下的信用體現。唐代的借貸債券稱為出舉,《雜令》的“公私以財物出舉”條,比較全面地規定了有息借貸契約(出舉)的訂立、利息禁制、履行方式、司法救濟、質押物處理、保證責任等。

《雜令》云:“諸公私以財物出舉者,任依私契,官不為理。”為了防止自古以來就產生的高利貸現象,《雜令》也規定債券最高利息率的限制,即“每月取利,不得過六分”;同時也規定了利息的總量不得超過本金,否則官府將介入、干預。

1602年,具有國家職能、向東方進行殖民掠奪和壟斷東方貿易的商業公司——荷蘭東印度公司章程中規定資本積累以10年為限,然后做一次全面清盤,接下來再為下一個10年的航海探險重新籌集資金。由于當時到東印度的航路所耗費的時間大約是18個月,再加上裝備船只和處理貨物所花費的時間,這就使東印度貿易的投資者的回報需要相當長的時間,長久資本因此成為無法回避的問題。

為此,荷蘭東印度公司決定發行債券,第一張現代意義的公司債券誕生了。自此,債券從私人契約變為可以流通的有價證券,這意味著出現了公司實體而非個人或者政府的債務。1794年第四次英荷戰爭爆發,荷蘭戰敗,1799年荷蘭東印度公司解散。但是東印度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券卻留在歷史長河中。

個人投資者由于多方面限制的原因,無法直接投資于債券,而可以通過投資債券型基金達到投資于債券的目的。目前于2月13日起正在發行的廣發聚財信用債基,即以公司債、企業債為主體的信用債為主要投資對象,力爭為廣大投資者謀取債券投資的穩健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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